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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之非诉程序的风险与对策

    [ 卢庆波律师 ]——(2017-2-18) / 已阅10715次

    关于银行金融借贷担保的法律讲座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问题的提出: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债权人最担心的风险是:本金也收不回。因此,为保证本金或利息等能收回或优先受偿,大家都知道要求借款人提供物业或其它权利作为担保,并做好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等,以获得担保物权来优先受偿。但是将来万一发生纠纷,如何快捷地实现担保物权,即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其它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物权法施行前,我们只能通过诉讼程序,那是多么漫长!现在我们有机会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法院直接裁定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其它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您不能不感叹当今的法律也与时俱进,如当今的高铁速度!那么究竟如何快捷地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这当中有何风险与对策?请看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由诉讼向非诉讼的演变历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施行,自此,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1、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关于质押权的实现。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自此,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因无程序性规定,所以无法实施。
    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此次的修改,实现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从诉讼程序到非诉程序的转变。不要小看,这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为百姓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途径。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和法院的管辖。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关于法院如何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即哪些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这个规定中“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比较模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作为较为明确的规定,“担保物权人”系指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系指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关于法院的管辖。即申请人要到哪里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1、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一般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实现票据等权利质权案件呢?司法解释则规定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可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提交的材料。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风险在哪?最大的风险是被裁定驳回,重新再走诉讼程序,造成申请人诉累。那么哪些情形下会被法院驳回?主要归纳为两类。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何为实质性争议?如被申请人主张担保物权不存在,或主张被欺诈而设立,或主张担保物权已实现等。另外还要注意,如第三人提出被侵权的异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实质性异议。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时间未到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等。其实这也等同于提出实质性异议。

    四、针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之风险的应对策略。按照笔者的实践经验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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