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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6-12-14) / 已阅6293次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与评选全国文明家庭的关系
    ——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观后感
    王礼仁
    新华社2016年12月12日电,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12日在京举行。实际上,评选“文明家庭” “五好家庭”“模范夫妻”,是建国以来各地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普遍推行的一种做法。在习主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下,今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弘扬以德治国,推进家庭文明建设。
    那么,全国文明家庭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有人反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 在十多年前,我把评选“文明家庭” “五好家庭”“模范夫妻”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结合起来,以此作为例证,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并非是一个纯主观东西(见注释)。今天看到了“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 表彰大会的报道后,再次引起了我的联想。特别是当前修改婚姻法,有人还是坚持修改感情破裂离婚标准,故我将旧话重提,再简要谈一下夫妻感情是否纯主观问题,以供参考。
    有人认为,感情是一个纯意识形态范畴或主观上的东西,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坚持离婚的一方极力主张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总是在说明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难以识别和判认。有人甚至认为:“就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因为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而且心理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了”。据此认为,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会给司法机关执法带来因难。主张应当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
    在我看来,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是一个纯主观东西,而是一种抽象化的客观现状。
    首先,应当明确,夫妻感情不是一个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或心理上的东西,而是一个事实或客观现状。它虽然包括心理上是否相互爱慕,但更多的是客观上是否相处融洽。比如说,我们认为某一对夫妻感情好,并不是说,他们只是思想或心理上如何好,而更多的是说,他们两人相处融洽或相互关系好。判断夫妻感情的好坏,也主要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心理活动。某人经常打老婆,不给饭吃,你就会认定他夫妻感情不好;相反,如果某人对老婆体贴入微,帮助洗衣做饭,生病后在医院彻夜守护,你当然会认定他们夫妻感情好。我们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评“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模范夫妻”。毫无疑问,无论是“文明家庭”“五好家庭”还是“模范夫妻”,其中一个决定性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好。那么,他们在评选中凭什么依据判断夫妻感情好呢?是不是都找心理专家从心理上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肯定不是。凭什么呢?就是凭客观表现或客观事实。夫妻之间的相互恩爱、感情融洽、彼此相互关心和支持,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客观现象或表现。因而,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看作是一个纯粹的心理或主观上的东西,而是一种抽象化的客观现状。夫妻感情好与坏,破裂与未破裂,都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客观外在表现所作的抽象评价或概括。
    其二、在双方对是否愿意离婚存在争议时,使用“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的离婚标准是否更容易判断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更抽象,不仅同样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而且最终判断婚姻是否应当离异,还是要回到感情是否破裂上来!
    注释
    王礼仁:《离婚标准不能动摇——“夫妻感情破离婚标准”保卫战第一枪》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05878&&AID=31510&&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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