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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6-12-3) / 已阅6118次

    破解夫妻债务困境的当今之策与未来之法
    王礼仁
    【内容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源源不断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严重困扰了人民生活。破解夫妻债务困境的当今之策与未来之法,就是“判例抵制”与“规则重构”。“判例抵制”就是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24条推定规则。“规则重构”,就是重构夫妻债务科学规则。 “判例抵制”乃治标之举,废除24条,重构规则,方能治本。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二24条;判例抵制;规则重构
    近日,《成都商报》报道了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因前妻王凤英赌球负债600余万跑路后,成为了讨债对象。讨债者建立起了专门的微信群,在广西民族大学内安插上眼线,一旦李长天的身影出现在校园,身边就会聚集起一帮追债人。部分银行也聘请讨债公司向李长天展开骚扰,“生活完全如噩梦一般。”无奈之下,李长天辞去了包括副院长在内的相关行政职务,并搬家躲藏。此外,上述报道还列举了结婚两个月即负债近500万元等众多“24条”受者及其他们自发组成的“反24条联盟”的不同遭遇和反24条的艰难经历(见《成都商报》2016年11月14日至16日《前妻婚内借钱赌球 大学教授“被负债”600万》连续报道)。
    事实上,类似上述案例,包括《法制日版》在内的众多媒体一直源源不断地报道和披露。可以说,24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破解夫妻债务困扰人民生活这一难题,是一个事关民生的重大议题。从目前反映出来的大量案例看,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之所以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24条存在“三大错误”,[见注释]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24条判决的结果。
    因而,破解夫妻债务当今之策是“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24条推定规则。在判决具体案件时,完全可以抛弃或绕开24条推定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41条及相关法律和法理进行判决。在这方面法官要有担当精神,不必担心或害怕。因为有《婚姻法》撑腰,有法学理论撑腰,有正义撑腰!法官应当理直气壮地甩开24条判决出一个个公正漂亮的案件!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废除24条,在未来的立法(司法解释)中重构科学的夫妻债务规则。
    一、“判例抵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判例抵制”乃当务之急,可以迅速改变司法现状。但目前不能抵制或绕开24条,直接适用24条的判例还很多。其原因虽然可能有法官存在不同价值取向问题,但最主要原因是对24条“三大错误”不能识别,对夫妻债务的特点不甚了解。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是要不断揭露24条错误,让更多法官了解;二是要建立家事审判专业队伍。
    我从事家事审判长达十多年,单从时间上看,我可能是“家事法官第一人”。2011年我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年之际,我回忆从事家事审判历程的感悟是:“三年入门,五年出师,八年断案而不惑,十年方可得心应手,但不可言无案而不通。”
    我对24条以及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等诸多法律错误的独到认识,都是在长期的家事审判中不断研究具体案件而逐渐发现的。“不在家事审判中浸泡,不知家事法理深奥。”在家事立法滞后的背景下,建立专业家事法官队伍,提高法官弥补法律漏洞或缺陷能力,对正确处理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整个家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废除24条与重构规则应有之思维。“判例抵制”乃是治标之举。只要有24条存在,就可能会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或利益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难免存在“选边站”。因而,要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合法化,还是要废除24条,重构规则,以统一司法标准。
    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一定要把保护债权人限定在善意范围。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债权人。夫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家事代理,一方举债中的家事代理就是为家庭生活需要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
    因而,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符合家事代理特征,坚持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对于一方日常家事借贷(小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一方大额借贷,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不能直接证明用家庭生活时,则要对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善意举证证明或合理解释。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家事审判。

    [注释]
    24条“三大错误”等问题,详见: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分别刊载: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婚姻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等,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b64.html;
    《“社论”说法“三不知”引来啧声一片》,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05878&&AID=104159&&Type=1;
    王礼仁《法律被嘲笑被抛弃的悲哀——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x4he.html;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死穴”在这儿!—— 质疑杨立新教授对24条的看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x2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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