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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樊斌杰 ]——(2016-9-28) / 已阅13315次

    股权转让行为成立之要件
    ——一份股价转让协议引发的思考
    樊斌杰
    实例: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刘某。
    受让方(乙方):匡某。
    鉴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的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1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的股权。
    (二)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1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3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向甲方支2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甲方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三)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
    第四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以及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能力。
    (二)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乙方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述条件下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的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股权转让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司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签订地址为某某县。
    甲方(签字或手印): 乙方(签字或手印):
    签订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两期价款后,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只约定乙方的付款的义务而没有约定乙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的资产状况。由此,乙方停止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义务,甲乙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本实例中,甲乙双方就交易的标的——股权及股权的数量进行了确定。对于普通的合同来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的规定,双方就标的和数量确定了,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股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其转让具有特殊性,双方仅就标的——股权和数量确定,转让协议不一定成立?因为,股权转让的有些内容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是很难予以确定的。
    下面结合股权的性质、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对象及内容进行思考,但愿能为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抛砖引玉。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们按份共有的一个财产池,“股权”中的“股”是对公司整体财产的比例份额。股权即股东权利,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股东权利的对价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是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方法有“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确认方法有:(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依上述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的载体为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的内容为公司的资产,即资产与负债及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权益是交易作价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股权与公司的资产相关联。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转让即投资者权益转让。
    而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关键因素便是公司资产的数量与质量、负债的数额。公司资产的数量与质量、负债的数额必将影响股权的价值或价格。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均包含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三要素。股权转让也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离不开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三要素。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股权即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内容是转让方移转股权权属和交付股权权能,受领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取得股权权属和权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客体、内容协商一致,股权转让行为就能成立,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事实价值上分析就是股东资格的变更,从法律价值分析就是权利的转让。
    那么,股权转让行为成立的关键就是确定权利客体和内容。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客体和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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