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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行政公益诉讼

    [ 于伏海 ]——(2016-9-19) / 已阅14716次

    (一)立法机关授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6月授权,自2015年7月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二)积极开展试点。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出台试点实施办法,并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三)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规范,统筹规划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制度创新。
    二要积极稳妥推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要积极推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又要稳妥慎重,严格程序,努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逐步形成成熟的经验,再推动立法完善。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请示报告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四要注重宣传引导。既要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又要把握宣传策略,严格宣传纪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这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前面第一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而颁布的,比较具体地规定了两类公益诉讼及其各自的诉讼程序,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设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诉前程序的义务,就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前,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查建议后,如果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处于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状态,受到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补偿,那检察机关就不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了;如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不理不睬,拒绝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和受到威胁,检察机关就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了。
    除了诉前程序之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其他程序一律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那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还处于试点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试点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试点结束。经过试点,如果切实可行,那就总结试点经验和教训,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里增加“公益诉讼”方面的法条,使公益诉讼达到真正的有法可依的标准。如果试点失败,那就勇敢面对,再谋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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