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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

    [ 王克先 ]——(2016-4-25) / 已阅14024次

    法院审查后认为,江汉区政府的申请符合《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即江政征补字[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江汉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结束语
    2015《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文中没有先予执行,明确排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可能。
    201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较之《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申请主体、案件类型、诉讼标的及适用范围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保护弱者、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以及平息“官”民矛盾等精神。这并不意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行为被废止。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院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明证。
    2015《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行为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基于现实需要,无论是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还是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均是不可缺少的。对于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制度应予完善而不是摒弃。对于行政行为准予先予执行应从严掌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先予执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2009年6月26日);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年9月9日);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2012年6月13日);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10]耿宝建:《实施行政强制法应当注意的十个问题》,《人民司法》2013年第3期;
    [11]王克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法治研究》2015年第一期;
    [12]赵大光、李广宇、耿宝建:《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2015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13]刘志月、徐丹丹:《法官详解湖北首例行政先予执行裁定》,2016年3月19日《法制日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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