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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轻罪辩护案例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6-7-12) / 已阅7781次

    一、【导读】
    累犯曾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牟取经济利益三十万元被深圳市人民检察机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若以轻罪辩护着手困难重重:难点一被告人曾某为累犯;难点二涉案金额巨大;难点三侦查机关经搜查已把握有力证据;面临重重困难辩护律师若想从轻罪辩护阻力之大。但最终长昊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黄雪芬以多年的办案经验与巧妙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曾某赢得了轻罪的判决结果,使这个高难度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案件详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组装假冒苹果手机以及雇佣工人在深圳市某出租屋里对苹果旧手机更换带有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并在深圳市某繁华闹市区的一间小店铺里销售这些翻新手机已牟取经济利益。

    而上述的两个注册商标,经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查明,是由苹果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手机等,同时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均未超过注册有效期限。
    2015年5月7日,深圳市某公安局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曾某经营的小店铺进行搜查,在现场查获了144部已经组装、翻新好的疑似假冒苹果5(32G)手机63部、假冒苹果5(16G)手机81部,并抓获了被告人曾某。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黄雪芬详细查看了此案的相关案卷资料,仔细检查并分析了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寻找有利辩护的突破口。经辩护律师黄雪芬仔细分析后发现了公诉机关就支撑有关涉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三十万元的指控所提出证据材料中的现场勘验照片存在瑕疵,证明力不足。该现场勘验照片显示,柜台玻璃面上确实贴有黄色标签,按手机销售行业一般事实情况而言,通常为手机标价标签,但因取证时疏忽,无法看清标签内容。公安机关在涉案店铺查获的涉案侵权商品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为“五一”黄金假期的最后一天,通常商家会值此假期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提价,故提出辩护意见对涉案手机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法官采取了辩护律师黄雪芬意见认为现场勘验照片中的标签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标签上的数字,这对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结果有很大影响,考虑到涉案店铺相关现状已经变化,无法真实反映案发时的客观状况,没有再进行补充侦查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被告人的供述中的涉案商品价格为依据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计算。最终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59660元。

    此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过程中,由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十万元经辩护律师黄雪芬的不懈努力,仔细认真地分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本身和其所支撑的公诉指控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并且是否能形成决定性证据或有证明力的证据链,变成了经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认定的十五万元,我认为我已经尽了一名辩护人应尽的职责,没有辱没我的律师执照,能够正确依法为我的委托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是我的荣幸。

    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素质,在刑事案件中,不仅体现在使有罪者接受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至遭受不白之冤,还体现在作为辩护人,应为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委托人辩护。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按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附上相关判决书(特此声明,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szloline.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陈律师电话:13808808035 18823386213
    五、【相关法律法规】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下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就是关于其的详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就本罪的客体要件来说,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注意一点,本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而本罪的客观要件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二是商业活动中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从本罪主体要件来看,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则要达到故意,即本罪主体在实施本罪所指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明知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并非自己。

    累犯,一般是指被法院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在一定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并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我国,累犯可以依法认定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该条所指累犯即是一般累犯。
    在我国,犯罪情节由我国《刑法》规定,它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起决定作用。按我国《刑法》,犯罪情节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案中涉及的“情节特别严重”即是一种犯罪情节,这一情节被包含在我国《刑法》中,在总则里有之,在分则中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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