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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剧《伪君子》法律视阈杂论

    [ 文世楚 ]——(2016-1-9) / 已阅8751次

    简介:
    “莫里哀(原名冉·巴蒂斯特·波克兰[1622-1673])是法兰西喜剧之父,也是西方文化史上喜剧艺术的世界级大师。”虽然他生活、创作都是在法国的十七世纪中,但他的精神、艺术感染力却一直延存至今而愈发发人深省。
    《伪君子》是他以其十多年的剧团经营所丰富的社会阅历、人生阅历,大量的鲜活的生活素材为基础,对当时(1660年左右)的法国天主教会的核心组织“圣会”(又名“信士帮”),即披着宗教外衣,刺探、监视人们的思想言论,迫害所谓的“异端分子”和“自由思想者”的特务组织及其构成部分:以虚假的虔敬苦修和道德说教蛊惑人心,实则男盗女娼、无恶不作的伪信士——而进行的异常深刻、尖锐地批判的一部喜剧。【1】

    部分人物法律视阈杂谈:
    一、柏奈尔夫人
    她被答尔丢夫外在所表露出来的虔诚、清苦、慈悲等所迷惑并不让我吃惊,让我吃惊的是她在欧米尔“倾情出演”的“爱慕戏”中,明明白白地看到了答尔丢夫暴露出来的灵魂深处的邪恶、贪婪、卑鄙……还执迷不悟,不仅屡次劝诫奥尔恭看完整、看清楚整出“爱慕戏”,还将奥尔恭、达米斯等人对答尔丢夫丑陋、肮脏内心的直白唾弃,置若罔闻。直至答尔丢夫口出狂言,要让奥尔恭后悔,把他从所谓的自己的房子里赶出去。柏奈尔夫人才恍然大悟,才相信眼前的这个答尔丢夫就是心中无比尊贵的“圣子”:一个撒旦居于心中的圣徒。多么讽刺啊,极力维护不该维护的直至被维护的将自己扫地出门,难道还不够讽刺么?人性的狭隘一览无余,执拗的近乎精神病,人性已经被宗教的荒谬“净化”。

    二、奥尔恭
    奥尔恭,可以说是这部喜剧的主人公。他对待答尔丢夫的高度重视的态度主导了整个喜剧前四分之三的冲突的产生与激化,以及这部剧的情节向“爱慕戏”这一第一高潮的发展。也正是由于答尔丢夫口出狂言之后他对待答尔丢夫的态度彻底转变为唾弃的态度,才推进了后四分之一的(包括郑直先生依法办事,宫廷侍卫的戏剧性逆转在内)剧情的深层发展。
    奥尔恭身为一家之长,理应对整个家庭差一点遭受到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负责,对欧米尔的名誉遭受答尔丢夫的玷污负责,对达米斯的年少冲动负责,对玛利亚娜两情相悦而有言在先的婚姻的差一点破灭负责,以及对桃丽娜的正直忠诚被打击、詈骂而负责。
    但是,事实上的一系列责任事故,仅仅是由于他的个人性不负责行为通过其的家长地位所造成的。他并没有不对家庭负责,否则他就不会将其家产全部捐赠给答尔丢夫;他也并没有不对欧米尔的名誉负责,否则他就不会劝诫欧米尔不要侮辱答尔丢夫……
    总而言之,奥尔恭的个人性失误行为让整个家庭为其埋单。从戏剧文学艺术角度来看,其极为符合戏剧化、夸张化的要求,也极具观赏性、批判性。但是若是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角度和法理学角度来看,那么奥尔恭的个人性失误行为要让整个家庭埋单。则更加具有指导性、剖析研究性意义。
    从宪法学角度看:奥尔恭好比国家的公权力运用者,家庭就好比国家所有公民,因此,奥尔恭的个人性失误行为让整个家庭埋单,就可以对比为公权力运用者的个人性失误行为让整个国家公民来埋单。理论上是公权力的人民来源决定了公权力的运用者以及公权力本身,必须为人民服务,努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积极完善人民监督体系来配合人民监督;必须受到人民制约,不能凌驾于人民法律共识之上,即不能违背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但是理论上的应然无法避免实际情况中类似奥尔恭事件发生的实然,所以理论必须落实到实践,就喜剧内容而言,对“奥尔恭”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相应配套机制必须落实、完善,对其的法律后果必须以制度、法律规范性文件明确且严厉规定,对公民损失的补偿必须建立合法、合理、合情的国家补偿机制。
    从法理学角度看,虽然,国家权力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人员的权力来源与剧中奥尔恭的家长地位、家长权力是与生俱来的迥然不同。但是,奥尔恭事件的发生在法理学上也可以得出一些深层次原理。
    首先,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与制约。剧中一家之长,奥尔恭可以说没有制约与监督,更为确切的说,他没有有效、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所以,立足法理学角度来看,权力的受监督与制约既是权力的内在要求,没有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不会是权力运行与发展的应有形态;也是其的本质要求,如果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那么它就会成为脱缰之马,出笼之虎,对其的主人:国家公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其次,权力的运用者必须用适当的方式选拔出;权力运用者必须有任期限制。选拔方式可以有多种多样,目前而言,普遍的都是选举式。虽然,我们中国同样是选举式,但是我们中国的权力运行者的选举式却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一般而言是中国共产党推荐候选人,包括地级市及以上权力运行者的等额推荐和地级市以下权力运行者的差额推荐,然后相应级别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投票选择。特殊而言,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进行直接内部选举并委任地级市及以上权力运行者。当然,不论一般还是特殊,归根结底都是在民主集中制这一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选举。至于说任期,总体来讲,我国的权力运行者的任期是比较短的,特别是地方、基层任期(相对于美国的连选连任而言)是非常短的。

    三、欧米尔
    乍一眼看上去,欧米尔可以说是唯一一个明显的、毫无争议的正面、积极的女性人物,她的善良、仁慈、宽容,在面对答尔丢夫的粗鲁言语、下流行为时,凸显无比。据此还可以说她身上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对比答尔丢夫的真实内心、品行,她毫无疑问是剧中人类高贵精神升华的载体。但是,在法学角度来看其实她也有很大的缺陷,人类高贵精神的固有缺陷——异化后的高贵精神,也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的固有原因之一。
    对于恶人的行为,轻微程度的道德不规范行为,可以允许道德宽容。但是,重度程度的道德不规范行为,就不应该给予其道德宽容,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最严厉地道德谴责,最好还应该以法律形式来惩罚,某种程度上而言,重度道德不规范行为已经超过了道德约束的能力范围,不是十分适宜以道德方式进行惩戒。一味的纵容,给自身以及社会造成的损失是难以预计的。可以简要言之,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可以在重度道德不规范行为方面给予有力的补充。

    四、达米斯
    嫉恶如仇,就是不够冷静、理智。分析事物比较透彻,而在行动上面就不免显得幼稚可笑。遇事要看的深层,更要做的细致。运用法治思维,就是一个很不错的方法。可以用法理理由、法理逻辑等剖析事物实际状态形成的原因,及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不能想当然的由着性子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形形色色的问题。

    五、玛丽亚娜
    知道答尔丢夫的为人,深爱着未婚夫却不敢彻底违抗父命,不彻底的违抗父命,极大程度上与父亲妥协,间接的同意了父亲所精心安排的颇为满意的婚姻。若以奥尔恭为国家(权力运行者),家庭为所有公民的话,那么玛丽亚娜就是其中的一个普通公民。玛丽亚娜这个普通公民之所以不敢反抗奥尔恭这个国家(权力运行者)所提出的明显错误的提案,就是因为玛丽亚娜这个普通公民没有被赋予和奥尔恭这个国家(权力运行者)不法行为、不合理行为相抵抗、斗争的权利。对公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制度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宪法学的根本实践追求。

    六、桃丽娜
    忠于奥尔恭,忠于整个家庭。是个好仆人,尽职尽责的仆人。她的不足之处就是在于不知道运用合理、合情的方法来劝诫奥尔恭,维护奥尔恭的利益,维护整个家庭的利益。其实在包括我们所有权力运行者在内的公务员集体中,任何个人的使命都是一样的捍卫祖国利益、捍卫人民利益。当然,其中也不乏同桃丽娜一样不会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最适宜的方法来捍卫祖国利益、人民利益的人员。所以,提高包括我们所有权力运行者在内的公务员集体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相当重要的。

    七、郑直先生
    类似于我们现在的法院法警一样的郑直先生,在对法院判决书送达以及判决命令执行时,貌似做到了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的基本要求点,实际上他是完全违背了以上诸要求,他和土豪劣绅、村霸的表现相差无几。欺压被法律惩戒的一方,可气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行不合乎法律理念、精神的之为。我觉得,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忽视相关法律人员的法律思想水平、法治思维精准度。

    八、答尔丢夫
    披着教会的光鲜外套,行欺骗、诈取之苟且之事,而毫不觉得羞耻、觉得不安。答尔丢夫,就是这么一个让人无语的“伟人”、“最接近上帝的人”。答尔丢夫的阴谋之所以差一点点就得以成功实施,就是因为奥尔恭的看走眼,因为欧米尔、达米斯、玛丽亚娜以及桃丽娜等人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的纵容行为。
    也可以这么说,出现国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国家要负第一层面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不同联系程度权力运行者)要负第二层面的(主管、连带)责任;公民要负第三层面的(监督、制约不力)责任。

    结束语:
    本文就仿照“他的光荣什么也不少,我们的光荣却少了他。”【2】以“公民的权利什么也不少,法律的权力却少了公民。”为结束语。

    注:
    【1】简介——参见(法)莫里哀著,赵少侯译:《伪君子》,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出版,前言第1~3页。
    【2】法兰西学院莫里哀石像底座题词。
    2015.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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