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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罕见10人无罪释放

    [ 邱戈龙 ]——(2017-1-9) / 已阅8259次

    一、案件概括:
    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最终6人免于起诉(无罪),4人被撤回起诉,涉案人员全部摆脱被羁押看守所的命运。本案无疑是2015年商业秘密犯罪被告方的首次告捷,对以后商业秘密犯罪审判起到颠覆性的影响。

    二、委托经过:

    2012年6月中旬,深圳早已入夏,我所正忙着为周末在富士康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而紧锣密鼓地筹备当中。此时,首席执行官邱戈龙接到了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听完案情邱律师愁眉紧锁,对着电话里另一个焦虑的声音说:“行,最快可以安排今晚八点律所见面。”
    当天晚上,律所接待了4个“神秘人”,自称是深圳一家准上市公司的老板。从他们口中得知,他们从事网络高清播放器的生产,如今深陷被侵犯商业秘密的漩涡当中,追捕令早已下达,如今逃亡在外,打听到深圳有一家权威的专注商业秘密的律所能代理这种复杂的刑事案件,也是代理朋友在深圳南山科技园的企业,一审取得胜利,于是连夜赶路来到了我们律所求助。邱律师问这几个夜访的神秘人如今有什么打算,每个人面面相觑,摇头叹气。

    三、案件详情:

    员工跳槽“另立门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被害单位AMD公司和WL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离职后在深圳注册新公司(FG公司),并连同前公司(AMD公司)的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以上人员被指控涉嫌窃取前公司部分网络服务器端的软件源代码和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资料,用于FG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新的网络播放器。

    四、律师辩护策略:

    原本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最后成功转化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庭审战场中转被动为主动,商业秘密律师大刀阔斧使出浑身解术,改写被告人命运。
    代理第三被告张某军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称:“如果软件被复制发行,一般很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一旦被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首先,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低,报案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出具初步鉴定报告证明二者软件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证明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达五百张(份)即可;其次,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在立案标准更低的前提下,其量刑幅度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换言之,对于原告方而言,侵犯商业秘密要比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利用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作为抗辩理由,重新锁定密点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律师发挥的舞台也更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有效法律论证,重新组织被诉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以各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对方搜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率百分百相同,另外对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则、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凭借专业知识帮助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五、法院裁判结果:

    1、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被告人曾某杰、周某发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南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4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3、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4被告人张某芳、倪某发、王某、吕某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编者注:本文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gecourt.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电话:13808805110

    六、律师评析:

    通过接触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被告一方,我们发现相对于其他普通类型的案件,大部分来咨询的都是特定高科技行业领头企业的老板或者高层,这引发我们商业秘密律师深思。对于企业而言,唯有此类案件能引起领导层的高度注意,而且对律师的期望值同时也达到最高,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跨领域性、隐蔽性的特点,而领导层又是涉案的核心人物,对于涉诉企业,如果领导层都被逮捕或羁押,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这些都是除了判决结果之外的致命的伤害。正因为企业不知道这场竞争对手埋下“伏笔”的战争会持续多久,在羁押的时候行业会发生什么变化,所以我们提醒企业员工和领导层,不要等到人身自由受限以后再考虑安排商业秘密律师“入场”,很多证据固化都应该是被告人被羁押前与律师协商互动之后完成的,商业秘密辩护取胜的黄金时机在于前期的证据固定,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一定要尽早向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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