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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岩石松 ]——(2015-11-16) / 已阅11679次

    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岩石松2015/8/15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经过7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后,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形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自2010年修订后至今又执行了5年,应该到了第二次修订的时候了。本人建议在2015年终前进行二次修订,理由是存在着亟待修复的漏洞: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5,在工伤认定方面存在必须增补的缺陷与漏洞,就是因第一次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第二次意外伤害怎么认定处置的问题,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是空白。即工伤人员在第一次发生工伤后至鉴定前,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期间,因第一次工伤造成的后遗症未完全治愈,而直接导致发生了第二次意外伤害,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是否需要申报认定?如何处置这类特殊情况?
    现以实际发生的一个实例来说明问题:坚志强【化名】是某国企的一名技术干部,第一次发生工伤,造成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施行开颅手术抢救治疗后,落下了癫痫与左肢偏瘫的双重后遗症,此后就一直在内外各大医院间轮换住院治疗。2011年在本单位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天清晨,在走出院门去吃早餐【仅因该医院内部没有食堂】的路上,癫痫突发摔倒,恰恰就摔断了因偏瘫而骨质疏松的左股骨粗隆间,单位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保证治疗后不影响行走,联系到省城某知名大医院进行钛合金固定手术治疗,现在已能正常步行,但至今还未进行去掉腿部钛合金的手术,行走时因钛合金螺栓挤压骨头,时常会发生腿部疼痛。十八大后国家各项政策制度在执行上逐步走向正规,坚志强仅因二次受伤的腿部不可能在第一次工伤认定书中有记录,今年8月份市工伤办只对头部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坚志强打算把腿部的钛合金手术取下后上班工作。但要进行腿部手术,本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住院治疗审批手续的工作人员,认为工伤认定书上没有腿部受伤记录,不予办理工伤住院治疗手续。坚志强与市社保局工伤认定科的科长交涉后,该科长虽然认同第二次意外受伤与第一次工伤后遗症的直接因果关系,起初说他们领导上会讨论,但过了一段时间的答复是: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所有条件中没有这种情况的明文,对二次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坚志强的病历中有发生癫痫的记载,有去北京军都医院治疗癫痫的诊断证明。何况去北京军都医院治疗癫痫的手续也是通过本市社保局的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这本是一个非常清楚的因果关系,仅因法律条文的空白缺失,给地方政府主管人员带来了尴尬:不办好像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情,且不办有亏于工伤,也同时有不“特事特办”【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懒于行政推托的嫌疑;若给予认定办理,则有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嫌疑。所以市工伤认定科的科长选择了明哲保身的后者。
    现在来追根溯源、分析原因与责任:省城某知名律师认为应该从护理的角度追究医院的责任,但坚志强本人则认为:医院无权限制一个住院病人的正常行走权利,虽然说出院门去吃早餐,医院负有设施不全【没有内部食堂】与监管不力的责任,但假如自己在医院里面行走中依然存在突发癫痫摔断腿的可能,所以问题的根本原因出在突发癫痫,而与医院管理无关,医院没有责任。如果说坚志强走路有过错,那就更是滑稽可笑了。因为治疗的目的在于康复,如果一个能行走的病人因怕癫痫突发而不敢走路,而长期卧床,不但不利于配合治疗康复,反而会因各种脏器得不到应有的活动而功能日渐衰竭,会使伤病越来越严重。
    坚志强发生二次受伤所住的是本单位的小医院,根本就没有治疗癫痫的条件,再说治疗癫痫是医学难题,就在二次受伤之前的半年前,坚志强专门去过北京军都医院的德国进口设备进行过一次癫痫治疗,如此先进的一次治疗后,仍然突发了癫痫,所以单位小医院没有责任。癫痫什么时候发作谁也无法预料,况且发作时会使病人昏厥过去,病人本人无法控制自己,所以病人主观上没有错误。那罪魁祸首只能是癫痫了,但癫痫从何而来?坚志强受工伤前一直很健康,高考体检、入学复检、工作单位体检等,从来就没有此病。脑科专家都知道,脑外伤开颅手术后很可能产生癫痫或偏瘫的后遗症。而坚志强不幸的是同时产生了两种后遗症。平地上走路时癫痫突发,偏偏就摔断了偏瘫的左股骨粗隆间,这不奇怪,符合物理学中材料力学部分的首先从薄弱处断裂的原理。而癫痫与偏瘫是因为发生了工伤后才有的,所以造成二次伤害摔断腿的根本与直接原因在于发生了第一次工伤产生的两个后遗症所致,也就是说发生二次意外伤害与第一次工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从逻辑推理可知,第二次伤害无疑应该认定为工伤。
    如果有人认为以上推理属于有意扩大工伤范围的胡乱联系,那么请问什么是公理【或真理】?真理就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应产生的真命题。这种真命题要么反应客观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要么反应物质运动发展的规律。而人们正确认识反应真理靠的是逻辑思维。所谓逻辑思维就是人脑思考判断、推断某一命题的过程总要符合一定的思维规律,这样的思维结果才是正确的。科学研究工作,尤其是离散数学领域,往往是以若干个真命题作为条件,利用逻辑思维的方法推断出一个新的真命题,可以说真命题就是真理。既然第一次受工伤是真理【即是真命题】,第一次工伤的两种后遗症同样是真理【即客观存在】,且癫痫突发也是真命题,那逻辑思维的结果当然就是真理了,既然是真理就得承认。
    再看看什么是“工作”?工作其实就是创造价值的干事。身体健康的职工上班属于工作,因为他的干事在创造经济与社会价值。那正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的工伤,他的干事就是配合治疗或康复锻炼,这种干事是否也属于工作的范畴呢?应该属于。原因是这种干事也在创造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康复后不至于因发生残疾而给家庭与社会造成各方面的负担,其创造的经济价值除了前者中减轻经济负担外,重返工作岗位后可以继续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广义的角度去看,工伤的住院治疗与康复锻炼仍然属于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工作,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建议本次修订时认定为工伤。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期间,由前次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就更不用说了。
    现在回头看看坚志强的现状:他把大半生的业余时间都花在了不断进行学历深造及技术研究上,工伤前曾为企业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过至少两次重要贡献,打算本次上班后,还要为企业进行重大的科研创新。因单位迟报工伤造成首次住院费近3万元无法报销、自己网购5000多元的药品不能报销、四次北京治疗非报销生活费用,累积起来在单位欠挂高达四万多元债务。其女儿正在读研,儿子正在读计算机本科,两个孩子一直靠贷款缴学费上大学。妻子无职业,他本人工伤后至今十年挂岗治疗,工资较低,全家人生活靠政府低保补助维持生计。两个孩子读大学的学费贷款及向亲戚借款支付孩子每月的生活费,小计欠款近10万元。总计外债高达14万元,这样沉重的经济负担,况且他已经把本应属于单位承担的首次住院费近3万元自己承担了,难道还要让他再自己承担这即将手术去掉腿部钛合金的住院治疗费?这公理何在?政府近年一直关注民生,施行大病救助,尤其对农村,住院费新农合报销后,地方政府还要给予二次报销。国家对工伤待遇也进行了适度提高,这由于法律存在盲区与漏洞带来的问题,不能给坚志强本人再增加无辜的经济负担。
    每一项法律条文的制定,实际上就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的设计。这种设计不可能一次达到完美的程度,是在接受社会实践的考验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修复的。既然法律制定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未发现问题时也不可能修订,但今天已经有人发现了上述工伤条例中存在的盲区与漏洞,本着“权为民所用”“立法为民”的原则,应该及时修订。建议该条例在修订后,应只说明“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别再画蛇添足“新修订的条款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了。好像后者更符合逻辑与实际,其实不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者本身因考虑不周使条例存在了漏洞与盲区,这种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平民百姓来承担。二是百姓如同期盼久旱的甘霖,却盼来的是降雨偏偏不在自家地里。中国目前不知道有多少象坚志强一样的百姓,在期盼着本次工伤条例修订能够早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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