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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从“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之转变

    [ 文世楚 ]——(2015-10-8) / 已阅10587次

    摘要:不管是封建时代,还是远古时代,社会的转变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礼刑”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长河中,其身影总是无处不在。“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显著特征。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中,与惩治犯罪的“刑”配套实施,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就是“礼”。所以,“礼刑”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随着我们近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华法系也逐渐消亡了,但以我个人来说,我还是觉得中国古代的“礼刑”对现代的法治建设依旧是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深远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对于中国法制史本身的研究,还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而言,它的作用都应该被充分发挥。而且,在我们现在的现代社会中,“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历史性,决定了本文在论述及结构等方面的多视角以及时空跨度较大等特点。
    关键词:社会转变、礼刑社会、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行为规范
    一、定义及性质
    1.1“礼刑社会”
    1.1.1“礼”
    “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1】“名位不同,礼亦异数。”【2】说的简单一点,通过借“礼”的不同内容便足以显示行为人的特殊名位,因而加重贵贱、尊卑、长幼之别。所以“礼”的正确涵义为“异”,与“乐”之为“同”者不同。【3】也就是说,“礼”是分别贵贱、尊卑、长幼的一种手段。它的定义就是,别名位之手段。儒家非常痛恶在人们之间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无别,“礼”的性质因此就是使贵贱、尊卑、长幼等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差异的工具。即是建立在“亲亲”、“尊尊”基础上的封建名位等级制度。
    1.1.2“刑”
    《商君书·画策》称“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事变也。”可以看出,“刑”的定义是对敌人的惩戒手段。虽然,从《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的刑罚的情况:“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无法看出“刑”的定义,但是从他对被任命为司法长官——士的皋陶,赞道:“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更加的可以看出“刑”的定义是对 敌人的惩戒手段。就性质而言,“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它是统治者凭借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或者是以政治权力为保障,来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礼也好,刑也好。都是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通过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说它们是社会行为规范,只不过是统治者的愚民政策的美化而已。
    1.2“法治社会”
    1.2.1定义
    法治的反面是人治,所以,法治社会的反面就是人治社会。尤其是以封建社会为显,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让皇帝的权力不断极化。慢慢的皇帝就成为集国家军队指挥权、外交权、最高司法权、最高立法权、最高执法权、最高财政权等等,所有国家对内以及对外的权力。从而,皇帝一人执掌国家大权,操控整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诸多领域的发展状况,形成了极为典型的人治社会。既然,人治社会是以人——一个人,或者是极为少数的人的意志来管控国家社会,比如像古希腊的一些城邦实行的寡头政治一样。那么,法治社会,就应该是以法——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汇同而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普遍义务性的法律来管控国家社会,就同我们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主题依法治国一样。
    1.2.2性质
    法治社会,肯定与礼刑社会截然不同。法治的性质也是与礼刑不一样的,礼刑只是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针对广大民众实行的两种行为规范。它们不可避免的具有制定者的阶级性,换而言之,礼刑的根本性质是阶级性,再具体一点,礼刑的性质就是封建性。对照而言,法治的根本性质也是阶级性,不过它细分为以欧美为主的资产阶级性和以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为主的无产阶级性。性质的不同,绝对地决定了采取法治这一治理国家社会模式的法治社会,与采取礼刑这一治理国家社会的模式的礼刑社会,存延时间长短的不同。虽然,一般而言,采取法治这一治理国家社会模式的法治社会比采取礼刑这一治理国家社会模式的礼刑社会更加长久。但是,不排除会有特殊情况的发生。
    二、功能
    2.1“礼刑”的功能
    礼刑的功能概括而说,就是它们定义及性质所决定的那样,规范社会行为。只不过,它们两个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方面面不一样。在这里我主要讲礼,礼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点,礼具有教化的功能。能让民众尊敬尊长,不以下犯上;让民众有良好的道德水平,不作奸犯科。第二点,礼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通过教化功能,不但可以让民众尊敬自己的亲长,不对亲长不敬无礼,还可以让民众,当然主要是家庭和睦,家族和睦;稳住了家庭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家族,而家族是国家、社会的基石,所以,稳定住家庭实际上等于在很大程度上把国家、社会给稳定住了,加之教化功能还使民众拥有比较高水平的道德修养,不违法乱纪,因此礼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可见了。第三点,礼具有政治功能。既然礼是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封建名位等级制度,那么礼的政治功能就显而易见——保证政治名位等级不发生偏离,我们当然也可以把这个简单的理解为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八个字。
    2.2“法治”的功能
    法治的功能其实和礼刑的功能相差无几。它也有三个功能。我为了讲述方便,就对照着上文所讲的礼刑的三个功能来进行法治功能的具体论述。第一点,礼具有教化功能。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也可以达到礼教化功能达到的效果。而且,法治通过法律还能达到礼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能让人们放心大胆地与邪恶势力做斗争,捍卫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自己个人的利益 。第二点,礼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是借助于礼的教化功能而得以突出。法治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其实也是和礼一样的。通过借助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形成的道德底线,法律意识来巩固国家、社会的秩序稳定,抵抗地区独立、暴恐分子等。第三点,礼具有政治功能。根本上是因为它是阶级的产物,同理,法治具有政治功能。也毫无疑义的是由于法治与生俱来的阶级性所决定的。法治除了能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还能有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增加统治阶级统治的权威性、神圣性的作用。
    三、“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必要性
    3.1定义及性质角度
    奴隶社会必然会被封建社会代替,就像封建社会也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替代一样,而资本主义社会又必然会被社会主义社会替代一样。阶级性这个固有的、根本的、必然的替代过程,是人类无法改变的历史的抉择,同样也是历史的自我进步,社会的自我进步与完善。
    3.2功能角度
    法治可以拥有礼刑所有的功能,法治甚至还可以达到礼刑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所以,就功能这一点而言,法治取代礼刑,法治社会取代礼刑社会,这也是历史的不可扭转的结果。毕竟,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功能日益强大的法治,理所当然会把礼刑赶下历史舞台。
    四、历史演变及潜在规律
    4.1“礼”之演变
    自从周公制礼,到孔子复礼,再到孟子、荀子释礼,礼基本上在内涵上及外延上没有多大变化。但是至从汉武帝时期,新一代大儒董仲舒把阴阳家、道家、法家等家的理念揉入儒家思想的礼中,礼在后来的朝代几乎是一个朝代比一个朝代更加充实,也更加极度片面化解释礼。宋时,朱熹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所谓的夫死妇殉才是忠义,才可以立贞节牌坊,流芳百世。就是典型的不能再典型的曲解孔子原意的礼的例子。
    4.2“刑”之演变
    刑起于甲兵。开始是战争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慢慢的运用与解决内部矛盾。于是就不断的规范化、系统化,最为了不起的是刑的不断逻辑化。由开始的一刑通用,慢慢发展为一刑一用,罪刑法定。中国的刑就是这样经历了四千多年的漫长的演变。
    4.3“法治”之演变
    清末时期内忧外患,梁启超、康有为为代表的保皇派在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的同时,也学习了西方人的法治理念,不过他们的学习还是停留在表面。后来的伍廷芳、沈家本,为了法治的尊严不惜与晚清重臣张之洞展开“礼法之争”,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沈家本的目标还是没有圆满达成,法治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法律封建性质仍然是修改之后的法律的突出特点。到了,资产阶级激进派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推翻满清政府,全国推行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摹本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中国的法治才算上名副其实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五、如今借鉴意义
    首先,要遵循法律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要逆规律而行,我们要利用规律,创造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可以是外部条件,也可以是法律的内部条件。就是要在遵循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及完善而言。我主要觉得,阶级性是最最根本的,要构建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万万不能忘记了我们的阶级属性,忘记了法治的阶级属性,而盲目模仿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治模式。贻害后人,祸害今人!最后,我讲一下我对本文的整体评价。本文虽然讲述层次分明,但不足的就是说理过多,论据不够充分。我希望,以后能有进步,也希望我们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有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荀子·礼论篇》
    【2】《左传》
    【3】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出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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