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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格吉勒图杀人案”反思——关于法治的再思考:以法律的程序性展开

    [ 刘国良 ]——(2015-10-1) / 已阅11707次

    法律具有稳定性、强制性等许多性质,今天我要讲的是关于法律的程序性。
      我觉得法律的程序性是指在法律法规的产生、修改以及废止、执行的各个过程中必须要按照一定程序性规章制度来进行。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制定并完善程序性规章制度,是法律程序性得以落实的保障,但是,我认为光凭借程序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远远无法最大程度地避免由于程序不正当,而给公民、社会乃至国家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情况。
      就拿最近被平反的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来说,虽然不仅可以从当地一家媒体在案子“侦破”后发表题为《“四·九”女尸案侦破记》的报道中看出程序不正当的端倪,还可以从呼格吉勒图的审讯笔录中明明白白的看出存在刑讯逼供的程序不正当行为。但是为什么当时的法院还会以刑讯逼供的所谓证据将一个无辜青年判死刑,执行枪毙呢?是因为当时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是不够完善么?
      而根据最近案件进一步的报道,我发现答案并不是如此简单——当时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要对有疑点的案件进行启动重审机制,也就是说造成这个冤案的深层次原因,我们不能想当然的扣在程序性规章制度身上,反而是应该更冷静地深入思考。思考为什么有了好的规章制度还会发生程序不正当行为——就我个人看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性没有深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心中,仅仅是停留在了规章制度的文件上。其实不止在法律的领域,在任何领域都一样,包括我们讲的依法治国,没有在内心深处拥有强大的对应的正确的意识观念,是不可能达成或者是说很难达成预期目标的。也可以进一步的说,在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以及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构建以及完善,并充分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首先,我认为我们在这一历史性的伟大法治体系构建以及完善过程中,要重点构建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并且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思想武装作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作用,加速推动中国社会形成普遍性的法治观念。
      其次,我认为我们也非常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重点构建以及着力加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规章制度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章制度还是法治的客观载体。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解决方法论来看,那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章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个矛盾体中的次要方面。虽然,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矛盾解决方法论告诫我们要在同一矛盾体中抓主要方面;多个矛盾混合体中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不注重同一矛盾体中的次要方面;多个矛盾混合体中的次要矛盾甚至是次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因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剖析整体与局部关系时,不仅提出了整体的统率作用、大局作用,还专门强调了部分对整体的推动作用,尤其值得我们学习的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整体与部分理论中对关键部分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述。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加速完善是对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个整体目标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
      最后,我认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注重配套的宣传机制、激励机制,让广大的干部群众甘于奉公守法,两袖清风;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敢于同邪恶势力做斗争,勇于使用宪法、法律以及规章制度赋予的一切权利,同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也就是在原有的诸如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等宣传以及激励平台、机制之上,再增加一些形式各异的宣传以及激励平台、机制。让人们在榜样的引领作用之下,法治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之下,逐渐转变为一个合格的法治人,一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定拥护,对其建设以及不断完善的事业的有巨大积极贡献的人!
    注:本文由2014年12月21日所写的《法律程序性》一文改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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