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是制定一部还是几部反家庭暴力法? ——准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

    [ 王礼仁 ]——(2015-9-25) / 已阅5889次

    是制定一部还是几部反家庭暴力法?
    ——准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
    王礼仁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和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均没有将同居等“准婚姻共同生活体”或“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围。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公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我认为,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之外是不妥的。我在《我国家庭暴力内涵的立法定位与构想——以家庭暴力类型化分析为视角》(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一文中,曾提出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许多学者也持相同主张。为了引起立法重视,我换一种视觉,再补充一些理由。
    一、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必要性
    1、同居等共同生活体成员,具有家庭生活的基本形态和内容,与婚姻家庭相比,除了法律性质或法律要件不同外,其生活区域和生活方式并无区别,具有“准婚家庭”性质。尤其是一些以终身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家庭,实际上就是事实婚姻家庭。准婚家庭暴力与婚姻家庭暴力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是发生在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都是以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成员为侵害对象,都具有隐蔽性、频发性、连续性,以及受害者为弱势群体等特点。因而,将其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才能有效的保护准婚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2、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外,将会为家庭暴力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如果《反家庭暴力法》不调整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不仅大量准婚家庭暴力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也为执法带来困难。比如违法婚姻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如何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等等。目前有不少结婚当事人未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一方报警后警察赶到,另一方则说我们的婚姻不合法,是同居关系,警察管不管?能不能按家庭暴力处置?如果把家庭限定在婚姻家庭,在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时,首先需要审查这个家庭是合法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是私自伪造的结婚证,还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一方提出异议时,还要审查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因为婚姻无效或不成立,也就是同居关系。
    3、把同居等准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外,将会带来社会管理和立法上的困境。目前同居等准婚家庭群体已经非常庞大,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不对准婚家庭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进行有效管控,任期泛滥,将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对准婚家庭暴力进行管控,则又因其毕竟不同于一般社会上的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救济。这也正是需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因。如果不将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则涉及到是否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法的问题。否则,只有放任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于不管。
    那么,对于与婚姻家庭暴力性质相同而与社会上的暴力不同的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到底是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还是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法”?还是放任不管?值得立法者认真考量!
    二、将同居等非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可能性
    1、《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救济发生在家庭这种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违法行为,准婚家庭暴力与婚姻家庭暴力均发生在私人生活区域。因而,将非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则正好与其调整范围相吻合,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2、将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同意调整,只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这类人群的人身权利,其重心是人权保护,而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存在破坏婚姻家庭问题。
    3、对准婚家庭暴力立法技术处理 。我国不宜完全照搬外国的立法模式,把同居等“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体直接界定在“家庭”同一内涵中,应当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传统文化习惯,在立法中应当区分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与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体的界限。对于准婚姻家庭宜采取“准用”的立法形式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范围。即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专设准用一款。其具体立法模式如下:
    第XX条 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强制手段,危害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同居、同性伴侣等准婚姻共同生活体之间发生的暴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防止和救济规定处理。
    上述第二款就是专门解决准婚家庭暴力的规定。该款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一般婚姻家庭的暴力可能引起离婚和离婚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适用准婚家庭。但准婚家庭发生的暴力,则可准用反家庭暴力法有关预防和救济规定处理。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