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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界限研究

    [ 王军旗 ]——(2015-8-12) / 已阅20887次

    王军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田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参考文献
    [ ]刘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第41页。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以下应当认定为社会公众:1、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介》2015年4月28日,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fangtan/zhuanti/2015-04/28/content_35442802.htm
    [ ] 袁冰:《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与裁判文书》,《北大法宝》。
    [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16号。
    [ ] 邹积超,黄卓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以揽业务员介绍朋友参与投资为例》,《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七期(下)第102页。
    [ ]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687页。
    [ ] 代波、齐沁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论缺陷及完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第33页。
    [ ] 百度百科:http://cache.baiducontent.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6843d400397634b87834e29938448e435061e5a22b8ec623f160ed3c67b6001b8492bb0b66966725e60e1948a8808&p=813bc64ad49811a05bed9e3a164b8f&newp=882a9645dcd212a05aa5c634504a8f231610db2151d4da126e&user=baidu&fm=sc&query=p2p&qid=eddbc4230000ff00&p1=6)
    [ ] 刘畅:《投资P2P要小心了!非法获利或被没收》,《理财周刊》,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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