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礼辉 ]——(2015-5-4) / 已阅21427次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王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顺利实现了刑罚目的。
(一)王二完全满足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王二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刑法》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二涉案金额为2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2、被告人王二有诸多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无从重处罚情节,故对王二量刑应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王二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满足了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
(二)被告人王二的犯罪情节较轻
1、被告人王二未实际获利。王二将收购的赃车出售,得款10余万元,除去支付给盗车人张三8万余元,除去赔偿给三位受害人的36000元(其中赔偿一位车主6000元,赔偿另两位车主各15000元),王二实际净亏损16000元。
2、被告人王二犯罪手段一般,其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完成犯罪行为,犯罪手段较为和平。
3、被告人王二犯罪动机不恶劣。其基于贪图小便宜而低价收购赃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较小。
4、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王二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有限,未造成他人伤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侵犯的对象属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普通群众,不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老弱病残孕等弱势全体或救灾抢险等物资。
6、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凌晨,案发地点在王二的废品收购点,知晓案件经过的人较少,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有限。
(三)被告人王二人身危险性较小,无再犯罪的危险
1、案发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王二始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极好。
2、王二有正当职业,有和谐稳定的家庭,其有家庭责任感,王二生活的环境有利于其自我教育改造,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3、王二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恶习,周围群众及所在社区评价较好,教育改造难度小。
4、王二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主动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
5、王二一贯遵纪守法,从无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必要重处。
6、案发后,王二的家属以及所在社区均表示愿意承担今后对王二的教育、监督责任,王二的帮教体系健全,具备顺利实施自我教育、自我救赎机制,避免再犯具有现实可行性。
(四)王二所涉犯罪不属于刑罚重点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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