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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媒体时代下律师如何自律的探讨

    [ 徐会展 ]——(2015-4-21) / 已阅9501次

    自媒体的概念和特点
    自媒体的概念,出自于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2003年7月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其定义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博客、播客、微博、微信、个人主页(网站)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托管平台国外的有Facebook和Twitter,中国内地以腾讯空间(Qzone)、微信和微博(Weibo)、博客为代表。至于由司法机关、政府机关、部门、媒体、企业开设的微博、微信等公众发布平台,因其发布信息来源、内容和目的与普通大众不同,因此不应划入自媒体。
    和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具有以下特点:
    1、平民化、个性化。和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让普通民众从“受众”变成了发布者,每个平民都可以拥有一份自己的“网络报纸”(博客)、“网络广播”或“网络电视”(播客),人们可以自主地在自己的“媒体”上“想写就写”“想说就说”,每个“草根”都可以利用互联网来发布自己的作品,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生活感悟,等等。自媒体成为了平民大众张扬个性、表现自我的最佳场所。
    2、门槛低、操作简单。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建设和运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且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核实和检验,其测评严格,门槛极高。但是,互联网服务的发展让普通民众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媒体”成为可能。在像新浪博客、优酷播客等所有提供自媒体的网站上,用户无需花费金钱,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注册申请,根据服务商提供的网络空间和可选的模版,就可以利用版面管理工具,在网络上发布文字、音乐、图片、视频等信息,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
    3、传播快,互动强。得益于互联网和电脑的普及,以及无线网络、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的快速发展,自媒体信息的发布和接收已经没有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我们都可以经营自己的“媒体”,信息能够迅速地传播,时效性大大的增强。作品从制作到发表,也无需审批,其迅速、高效,是传统媒体所无法企及的。自媒体能够迅速地将信息传播到受众中,受众也可以迅速地对信息传播的效果进行反馈。自媒体与受众的距离是为零的。
    4、信息发布随意,可信度低。优秀的自媒体可以让受众学习知识、得到生活的启发或者有助于事业的成功,让人们发现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但大部分的自媒体只是一些简单的“网络移植”,记录一些不痛不痒的鸡毛蒜皮的内容,甚至传播错误的和不健康的信息。对于不具备辨识能力的受众来说,往往以讹传讹,给人们的认知、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律师利用自媒体出现的问题和应有的自律
    律师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法官、检察官、警察、政府官员等司法者和执法者相比,律师又是最自由的法律人,基本上可以不受拘束的参与社会活动,表达观点。近年来,律师出于宣传推广、自我表达、办案需要等多种原因,借助自媒体平台,不断介入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律师的不当行为,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以下对一些常见问题来探讨:
    1、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商业信息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律师泄露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对包含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性犯罪、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判决书,不加处理的在自媒体公开;公布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和信息;发布偷拍、偷录的谈判、会见、庭审的照片、录音、录相等;发布自己掌握的可能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以上规定,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最低准则。律师业属于服务业,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来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管住自己的嘴,只说该说的,应该是律师对自身素养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是公开的,但是如果判决涉及到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性犯罪、商业秘密等内容,在公开前要将这些信息隐藏掉,也不能让公众通过上下文推猜出这些信息,这一点,律师应向法院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学习。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原则上都不应公开,如出于特殊情况需要公开的,一定要提前征求自己当事人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偷拍、偷录通常是不允许的,有些更是违法的,这种事情也不是律师应该做的,除非迫不得已,不应该公布这类信息。其它可能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需要律师依照自己的经验和见解来判决,也是对律师更高的道德要求。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普法的需要,不应该过多的谈论自己做过的案件,而应该守口如瓶,做一个保密者。
    2、未经深入了解和认真研究,对法律问题作出错误解答。互联网已成为公众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找答案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百度等搜索工具寻找相关的法律文章(而这些文章有很大部分都是律师发布的),二是通过百度知道、找法网、中顾网等法律问答平台发布问题,由律师等进行解答。由此来看,互联网在社会普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部分律师在在回答和评论部分法律问题时,缺乏对案件的全面、深入了解,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并未有权威准确的掌握而草率作答,影响了公众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和把握,最终影响相关公众对律师的评价。
    3、利用自媒体发声,施压司法机关、相关单位和个人。鉴于中国法治的不彻底性,借助“媒介审判”来左右司法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有所谓的“成功律师”将其作为经验来大肆宣传炫耀。不可否认,利用自媒体和传统媒体来选择性发布案件信息和评论,利用“媒介审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现阶段我国的“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二是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三是“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自媒体和传统媒体对这类事件都可能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公众更会在自媒体上对这类文章不加分辨的进行转载和传播。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徐会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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