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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 曹红星 ]——(2014-11-5) / 已阅14562次

    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个外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千里之外的看守所。笔者在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该犯罪嫌疑人时告诉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旅差费用,今后我会给他写信。结束会见后,笔者很快通过特快专递邮出了第一封信,信封上寄信人注明了笔者的身份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为了方便犯罪嫌疑人回信,笔者并将贴足邮票的挂号信封及白纸一并邮寄。笔者满以为犯罪嫌疑人能够收到信,但是邮局回电话称看守所不收,信被完整无缺地退回来了。
    笔者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之前因为办理的均是当地案件,所以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形,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这究竟是看守所民警有意阻挠还是制度所限?笔者在生活工作中喜欢换位思考,这次首先也从看守所民警的角度出发思考。刑诉法不仅规定了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而且规定了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为了防止看守所民警故意阻挠,规定律师凭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就可以会见,不需要经办案单位批准、同意(特殊的五类案件除外),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并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有审查律师的证件手续的职责义务,并且律师都知道,除了可以带着助理会见外,不能带其他人会见,尤其是同案嫌疑人及其亲属朋友,否则律师不仅违法违规,造成串供等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构成犯罪,彻底砸了自己的饭碗。但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如何确保该信件确实是受委托的律师邮寄?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邮局在收信时有审查寄信人与交寄人一致的义务,而且部分信件交寄人只需要投递到邮局设立的信筒、信箱中就行了,根本不需要交给邮局工作人员。如此即便注明是律师邮寄,怎么能够保证确实是律师所寄而不是同案嫌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冒名邮寄?即便看守所拆封审查,也无法查明寄信人的真实情况,况且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本意,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通信不被检查监听,看守所也无权拆封查看。这就导致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这样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僵尸条款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信与威严,应当尽快解决。笔者想到的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仿效最高人民法院与邮政总局创设的通过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由公安部(代表看守所)、司法所(代表律师)、邮电总局创设通过特快专递向看守所邮寄律师的信件的模式,邮局工作人员有审查交寄人与邮件注明的寄信人一致的义务,看守所在查看信封时发现是律师邮寄有转交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二是公安部、司法部联合规定由公证处进行审查后代为邮寄。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政协委员、三门峡十佳律师、中国第四届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如有观点不同,欢迎赐教:联系电话13939820972,QQ2822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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