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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几点建议

    [ 孙斌 ]——(2014-10-7) / 已阅7713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几点建议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后简称《修正案》)的学习,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应进行修订,强化行政诉讼职能,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设立最高法院行政巡回法庭,过渡阶段保留区、市级法院行政庭
    现在各级法院行政判决、裁定上诉率居高不下是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干涉密不可分,在现有审判体制不能有效行使行政审判职能的情况下,建议成立最高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取代各级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在审判体系上分为三级,分别审理区、市、省级行政案件。同时在过渡阶段保留区、市级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机关特定职责一审案件(如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案件),通用职责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审理。
    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成立行政法院专门审理区、市、省级行政案件不具备条件,行政部门的行政干涉将改变方式向行政法院渗透。由最高法院直接负责审理全国行政案件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职能,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的行政干涉。
     
    二、建议提高管辖级别,有利于防止行政干涉
    建议将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案件改由市级法院管辖,区级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审理此类案件受到的行政干预最大。国务院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案件改由省级法院管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案件由省级法院管辖,国务院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三、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是否到庭的必备条件
    现在行政机关应诉一般是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如该机关应诉的案件比较多,其结果应诉的工作人员既不能做主,反而在认为熟悉诉讼技巧后起到不好的作用,能够行政调解的案件以行政机关的强势不主动解决问题,经常出现小问题引发为大问题的现象。
    笔者建议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是否到庭的必备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促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应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加以明确,避免出现向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在生产第一线督战,结果出现专门管安全生产的“单位负责人”的应对措施。
     
    四、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将加大行政干预,对行政相对人十分不利
    复议机关不能履行职责是行政体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通过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方式解决复议机关履行职责的问题,可能是一种冷笑话。
    复议机关代表的不是处理行政复议的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而是同级政府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职能部门,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无一加大了行政诉讼的难度。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言是如虎添翼,在现有审判体制下将加大行政干预。
    笔者建议该款规定修改为: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能履行职责的问题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只能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压力,无法做到通过行政诉讼促成复议机关履行职责的目的。
     
    五、现有审判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宜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看似比较简单,但如果涉及行政机关职能的核心,将对行政机关而言也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在现有审判体制下如果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将面临以下二个问题:
    第一、有些行政机关不依法给予答复的理由为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于国务院一直没有对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导致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这一点来拖延解决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12日首次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解决了上述部分问题,但涉及的问题也是有限的。
    第二、一审法院行政庭会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作为刚办理行政案件法官熟悉行政案件的敲门砖,其结果可能因为办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慎,导致相关人员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去处理某些问题。
    笔者建议在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没有出台细则的情况下,暂不宜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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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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