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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

    [ 王克先 ]——(2014-4-7) / 已阅29527次

    2008年6月20日、9月5日、9月7日,因登错身份证号,四川省乐山一公司总经理出差期间先后被无辜关押20多个小时,其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的号码根本不一样(2008年9月17日,《成都商报》);
    2008年12月1日晚至2日上午13小时内,河南省商水县的沈华中被公安误抓两次,还莫名其妙挨了民警两耳光,只因为他的身份证号与某犯罪嫌疑人相同(2008年12月5日,《大河报》);
    2009年7月7日,浙江省温岭市李雨到广东省广州市出差刚住进酒店,不知道自己是第几次被公安现场抓捕,因身份证与犯罪嫌疑人同号,6年被公安误当色狼上网(2009年7月23日,《钱江晚报》);
    2009年7月27日,因与强奸犯身份证号码相同,广东省深圳市陈志林被龙岗同乐公安以“有强奸罪前科”为由传唤(2009年7月28日,《晶报》);
    2009年7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张洪因身份证、驾驶证号码与逃犯身份证一致,两月内3次被“抓”,最后一次被交警当场“逮住”(2009年7月31日,《重庆商报》);
    2009年8月4日,湖南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吴建伟,在长沙网吧遭到公安拘捕。被拘5天之后,广东公安宣布:别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他被错抓了(2009年8月17日,《南国都市报》)
    2009年8月24日,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附近的陕西省三原县人吴诏华,因身份证号与逃犯相同,一周内第二次被抓(2009年8月26日,《大河报》);
    2009年10月20日,陕西省乾县的刘鑫隆由于身份证号码与网上逃犯的身份证号相同,被新疆公安当成网上逃犯、连续审查两天(2009年10月21日,《华商报》);
    2009年11月3日,吉林省珲春商人丁庆东的身份证号与逃犯相同被公安错抓,两年时间里被4地公安错抓4次(2009年11月4日,《新文化报》);
    2010年3月29日,24岁的大学生陈琳身份证信息与罪犯相同,半年被审查十多次,从未踏足广东省东莞市的他,却留下了2002年在东莞因抢夺而被捕的案底(2010年3月30日,《广州日报》);
    2010年6月,四川省安岳县张平因身份证与其同乡女友毁容疑犯同号,三次被公安当作“疑犯”抓获(2010年6月12日,四川在线);
    2010年6月初,从未见过毒品是啥样的陕西人崔先生,只因跟毒贩的身份证号码重号,到河南省洛阳市出差刚住进酒店就被公安带走(2010年6月20日,华商网);
    2010年7月16日,在广州打工的19岁陆丰女孩林贝欣突然被拘关进越秀区看守所,被浙江省义乌公安带到了义乌。整整失去自由12天后,公安查实抓错(2010年7月29日,《南方日报》);
    2010年7月27日,在中山打工的22岁贵州女孩王成娇,因身份证遭窃,成了“通缉犯”被公安扣押。8月2日,安徽固镇县公安排除其犯罪嫌疑,将其释放(2010年8月3日《新快报》);
    2010年7月26日,武汉江岸公安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在网吧内将小陈抓获,随后被温州公安带走。8月1日,温州公安调查后发现,小陈系被错误通缉,将其释放(2010年12月15日,《武汉晚报》)。
    四、网上追逃不够完善
    网上追逃虽然实施多年,依据却仍然停留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具体的网上追逃误认虽然与承办民警的素质有关,但与网上追逃的制度设计不无关系。
    1、无证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非立案地公安机关抓捕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分离,拘捕法律文书在立案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从公安内网下载扫描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电传文书,严格的说扫描文书、电传文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文书,据此拘捕关押犯罪嫌疑人应属无证羁押。
    2、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91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网上追逃立案地与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是分离的,由于职责不清,二地公安机关都不去执行《刑事诉讼法》而无法追责。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即使讯问也不可能去讯问案情,而立案地公安机关也往往是将嫌疑人带回当地讯问。如林贝欣案,林贝欣一再申辩,她从未到过义乌,也没参与过盗窃,可广州民警根本不听其申辩。林母及家人到派出所下跪求情,广州民警称抓捕通知是浙江义乌公安机关发出的,如果事后证明抓错了,你们可以投诉他们。而浙江义乌公安机关也不安排在广州讯问,直接将林贝欣带回浙江审查。至于通知不通知家属要看具体办案民警的想法做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则根本不在考虑范围。还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羁押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也比较普遍。
    五、网上追逃误认的后果
    (一)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现代媒体的发达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误认事件接二连三的暴光在广大民众面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会使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渐渐失去群众基础。案件细节的披露,进而使网上追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严重损害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上追逃误认严重侵犯了无辜公民的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利,给无辜的公民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同时也给其家人、亲朋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林贝欣案,林贝欣被抓后民警将其双手铐在背后,送到看守所。她说,“进监房前,衣服上所有金属的物件,都要被剪下,我的牛仔裤第二天才剪好还给我。我进监房时,只穿着上衣。房间里二三十个人,眼睛都直直地盯着我,真怕她们会伤害我”“在看守所里每天要洗三次厕所。一个监房二十多人共用一个厕所,又脏又臭,每次洗完都觉得整个人像虚脱了一样”。林贝欣被义乌公安从广州带走,“路上连吃饭上厕所,他们都不给我解开手铐,更不帮我遮掩,好多人都看到了,我觉得很丢脸。”,裤子始终没有拉链和纽扣。
    六、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
    没有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是误认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个别公安机关或民警存在着明显的懒政倾向,存在着抓了再说的错误观念。误认后各公安机关都声称自己“按正常程序办事”,言下之意是,虽然抓错了人,但自己并无过错。一些误认事件与执法过错成本太低有很大关系——抓错了不要紧,放回去就是,由公安机关赔一点钱道一下歉就行,而民警个人根本无需担责。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方面只有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有态度,对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停止执行职务30天的决定。
    在法制社会,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有些误认完全是承办人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对这些重大过错,不能仅仅由公安机关赔偿、道歉了事,更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对承办民警重大过错导致误认、错捕,因重大过错未及时释放错误羁押的公民,使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故意使公民误认、错捕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网上追逃的立法完善
    网上追逃在刑事侦查中被广泛运用,网上追逃必然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地位缺失。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下,法律效力不高,与《立法法》不相吻合,长期使用让人怀疑其合法性。公安部文件对于如何保障网上追逃对象的合法权利缺乏规范,网上追逃误认时有发生与此不无关系。必须加快网上追逃的立法步伐。
    (一)尽快将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
    网上追逃对打击犯罪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是追逃的必然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技术的革命必将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动,包括法律的修改。建议把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确认其法律效力。行文可以考虑:应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犯罪嫌疑人、罪犯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案情输入公安内网,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二)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网上追逃程序
    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网上追逃相应程序,既要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作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
    1、确保上网追逃对象无误
    网上追逃误认案件有二个共同点,第一,被误认的人身份信息曾经泄露。第二,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前没有对追逃对象进行调查了解,有时根本不掌握追逃对象的真实情况,仅凭被害人指控或“同案犯”供述就草率上网。
    网上追逃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手段,不是立案地公安机关自己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国公安机关帮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获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从这一特点看,网上追逃误认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更应认真负责,对追逃对象的信息应进行充分了解,可以隐蔽辨认,或确切了解追逃对象行踪、生活规律,以判断上网对象是否正确,确保不误认。本文列举被误认的人都有固定住宿或正当职业,都没有外逃,而最典型的是宋东民案,宋东民是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明明在单位上班,根本没有在逃,只要认真核对一下就不至于发生误认。
    对此,《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上网追逃的条件,如从对象本身看,而不是仅仅从信息看,需要抓捕的对象与上网追逃对象必须一致,上网追逃对象必须在逃,等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回复: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冒用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有些用证部门在办理具体事务时,没有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对持证人用证行为审核不严,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给公安机关实施上网追逃加重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一段话对于上网追逃同样适用,没有把握,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
    2、坚持有证羁押
    《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抓获地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时,只能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留置室,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送到拘留证、逮捕证才能执行拘留、逮捕。这在现实中完全可行,邮政特快全国任何省市都能在三天内到达,京、津、苏、沪、浙等地甚至当天可以到达。
    3、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均应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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