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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记·五帝本纪》体现的法律制度

    [ 付俊 ]——(2013-12-27) / 已阅7456次

    《史记·五帝本纪》是《史记》的开篇之作,记述了上古五帝时代的统治情况。关于五帝的说法有多种,《史记》所指五帝是黄帝、颛顼、帝喾、尧、舜,后世也多以此说法为准。《五帝本纪》虽然对法律制度着墨不多,我们能从聊聊几语中,对上古时代的法律制度窥其一斑。


    (一)刑事制度

    文中对刑事制度有三处涉及。第一处,舜“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做教刑,金做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静哉!”意思是说,舜以图画的形式公布了各种刑法,对犯了五种刑法的罪犯视其情节该流放的流放,该赦免的赦免。在官场上对犯罪者是抽鞭子,在学校里对犯规者是打板子,有些犯罪可以用金钱赎免。对那些非故意的犯罪可以宽恕,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则严加惩处。慎重啊,慎重啊,执法行刑一定要慎重思虑。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舜重视刑法适用,而且也有进步的法律指导思想。首先,对刑法进行公布,以图画的形式,能让老百姓更直观地了解刑事制度,对行为后果有正确预期。其次,对刑罚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包括流放、鞭刑、打板子、罚金,并且对刑罚适用的罪名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三,处理犯罪时区分故意和过失,针对罪犯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进行不同处罚。第四,明确提出了慎刑的思想。统治者在上古时代已经认识到刑罚对个案公正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性。纵观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慎刑思想一直延续,各个朝代对刑罚的适用都是非常谨慎的。

    文中对刑事制度涉及的第二处是,“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意思是说,舜说,皋陶,蛮夷侵扰中国,盗贼犯法横行,做法官的,五刑要使用得当,对于犯罪的人要在规定的场所用刑;五刑如改为流放,则其远近应有规定的里程;五种不同程度的流放,应安置在三种不同的场所。总之只有执法严明,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

    皋陶被舜任命为总管司法的臣僚,任命之初,舜就对他提出这些严明的适用刑法的规则。他首先指出适用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严惩蛮夷和盗贼,蛮夷侵华,扰乱的是对外安危,盗贼侵袭百姓,扰乱的是内部安宁。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对外和对内的秩序。同时,他告诫皋陶适用刑法的注意事项,对于刑法的适用、刑法的变更、行刑的细节都有交代,并且着重指出适用刑法的最高准则,就是严明,公生明,廉生威。

    文中对刑事制度涉及的第三处是,“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这是对刑法适用结果的交代,皋陶当了法官,司法公平,被定罪的人都很服气,“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方圆五千里,直至四方的边荒之地,都称颂舜的功业。


    (二)继承制度

    “黄帝崩…其孙昌意之子高阳立,是为帝颛顼也。”黄帝驾崩后,并没有传位于儿子,而是传位于正妃嫘祖所生第二个儿子昌意的儿子高阳,因为“高阳有圣德焉”,高阳既不是长子,也不是嫡长子,只是嫡次子之子,可见当时的继承制度并不是“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等,而是择贤而立。

    同样,“颛顼崩,而玄嚣之孙高辛立,是为帝喾”。颛顼驾崩后,并没有传位于儿子穷蝉,而是传位给了伯父玄嚣的孙子,即自己的堂侄子高辛,文中称为“族子”,因为“高辛生而神灵,自言其名。普施利物,不于其身。聪以知远,明以察微。顺天之义,知民之急。仁而威,惠而信,修身而天下服。取地之材而节用之,抚教万民而利诲之,历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其色郁郁,其德嶷嶷。其动也时,其服也士。帝喾溉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该大篇幅详尽描述了帝喾的聪明、细致、爱民、仁信、高尚、英明、勤政,威望甚高,突出其“贤”和继承帝位的正当性。

    帝喾传位于儿子挚,挚在位时时政日衰,驾崩后,弟弟放勋即位,这就是尧,这是不是后世的“兄终弟及制”呢?下文紧接“其仁如天,其知如神。就之如日,望之如云。富而不骄,贵而不舒。黄收纯衣,彤车乘白马,能明驯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便章百姓。百姓昭明,合和万国”,这也是对尧的英明和仁德的详细记载,可见尧继承帝位,最主要还是因为其“贤”。

    尧年老时,认为自己的儿子丹朱愚顽好讼,不堪大用,让群臣推荐继位人,群臣推荐了共工、鲧等重臣。鲧是颛顼之子,是尧的族亲,但尧明察秋毫,认为共工与鲧皆不可。群臣让尧给鲧一次机会,九年的功夫,鲧治水不成,最后大家推荐了舜。舜是颛顼的后代,也是尧的族亲。经过考验,舜果然能力出众,人品端方,“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尧将帝位传给舜。

    舜的儿子商均也不成器,舜推荐了禹作为继承人,“唯禹之功为大,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可见舜也是择贤而立的禹。但禹的身份不能不提,他是鲧的儿子,也就是颛顼之孙。

    从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的传承来看,上古时代的帝位是择贤而立。这里的择贤不等同于后来朝代的择贤,因为后来朝代是在皇帝的诸子中选择,而这里的择贤范围要广,不仅从儿子中选择,还扩展至孙子、族子甚至让部落首领推荐。这也是当时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下的必然结果。当时生产力不高,处处面对自然的挑战和周围部落的竞争,选择贤能首领带领大家生存是应然的结果。最终继承帝位的均是黄帝的子孙,“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所以帝位传承并不是纯粹的选贤任能的“禅让制”,而是“皇亲宗室”之间在自然和社会的淘选中相对公平地在竞争。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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