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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方法

    [ 赵兰振 ]——(2013-12-25) / 已阅10337次

    一、玩忽职守罪的特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案件涉及面很广,凡是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都有发生玩忽职守案件的可能性。由于发案领域广,玩忽职守行为的内容不同,造成损失的形式不同,所以,不同类型的玩忽职守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一般的说,玩忽职守案件都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范围明确。玩忽职守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其行为必然和有关的人和事物发生某种联系。谁执行这项公务,怎样履行的职责,结果如何,都有第二者、第三者所见所闻。有些情况下虽然无其他人所见所闻,但必然有文字记载,易于查明。
    (二)被告人的行为特点是严重违反他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其特定的职责,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特定职责,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违反特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下列情况:
    1、未履行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2、擅离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在所规定的时间、空间里,未经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未尽到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了职责,但是马虎草率,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力;
    4、逾越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得到有关人员的授权或委托而超出自己的特定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应当行使的职权。
    (三)罪错交织,因果关系复杂。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不是由一个单一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其中有的是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但是,间接原因也在其中起一定的作用。即使是在单一原因造成一个危害后果的情况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也不同。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的则是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有的是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致。因此犯罪行为和错误行为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
    (四)玩忽职守犯罪与其他犯罪并存。从犯罪的因果关系上看,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贪污、盗窃、诈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二是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同一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既有玩忽职守犯罪,又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二、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查明责任人的特定职责范围,确认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确认国家工作人员特定职责的方法是:
    1、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原则、程序、方法所做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特定职责的范围;
    2、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中关于不同岗位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工作程度、制度的规定,确定其特定职责范围;
    3、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指示、命令中有关规定,确定其特定职责范围;
    4、根据本单位领导人在部署某项工作任务时,对行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确定的具体职权任务、工作方法所做的具体指示、部署,确定其特定职责范围。
    (一)全面收集物证、书证
    1、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坏的玩忽职守案件要及时勘查现场,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通过鉴定、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2、收集与玩忽职守犯罪有关的书证
    (1)有关被告人职责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制度的文件、材料;
    (2)反映被告人执行职务情况的各种书面材料。如:工作岗位上的交接班记录;检测记录;进行某项生产活动的批准证明;工程设计的图纸;产品的数量、质量验收记录等。
    (3)其他与玩忽职守有关的物证
    收集痕迹、物证必须及时,同时对有些证据要加以鉴别、辨认,查明是否有虚假成分。例如某些记录、表格、图纸是否在案后被修改,是否伪造等。一旦发现疑点,要查证清楚。
    (二)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查明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首次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要及时、迅速,要抓住有关人员对案情记忆清楚,没受到外界影响,能够客观的提供所知道案件情况的时机进行。重点查明以下问题: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2、危害后果的发生都由哪些因素促成,涉及到哪些人员,各自都实施了什么行为,各自的责任如何;
    3、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过程、情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原因、动机;客观上有没有妨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三)进行科学鉴定,确认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后果
    1、造成人身伤亡的,要进行法医鉴定,确认伤亡人数及原因,受伤人员的伤势程度;
    2、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是物质损坏,如设备毁坏,房屋倒塌,物品燃烧,腐烂霉变等,应进行技术鉴定和会计鉴定,确认哪些物质造成损失,名称、数量,损失价值,残损价各是多少;如果是现金损失,如现金被盗,贷款、货款被骗等,应当进行会计鉴定,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经济损失时,既要计算直接损失,又要计算间接损失。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把造成损失的贷款、货款的利息以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挽回的经济损失计算在内。
    3、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人民的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损失。但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要件的政治损失不是指一般性的政治损失,而是指直接危害党和国家政治利益,使党和国家的信誉、威望、形象、地位、内政外交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至于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程度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不能用数量来衡量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后果的政治内容、性质,在国际、国内引起的反响,进行分析、判断。
    (四)注意发现和侦查其他犯罪
    被告人在犯玩忽职守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行的,应当一并侦查。在侦查被告人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人的刑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情况,或直接受理侦查,或移送有关机关侦查。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赵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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