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文静 ]——(2013-9-3) / 已阅7640次
(三)在其他涉及房屋居住权纠纷中的适用
除了离婚纠纷,在赡养、抚养、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中也会涉及居住权,但是涉及案件数量较少。笔者认为,只要在法律明确居住权的相关制度,即可在案件的审理中把握好自由裁量权。在处理案件中,应具体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在这些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弱势群体或者经济困难的情况居多,如赡养纠纷中的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抚养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时应把握居住权存在的救济性,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其次,在处理此类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中应注意平衡及保护事人的利益,居住权虽具有救济性,但是保护的也是居住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居住权不应具有收益性,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不能基于居住权对房屋从事获得经济效益的活动,而房屋所有人也可在房屋上设立买卖、抵押等权利,如同租赁权中“买卖不破租赁”、无论买卖或是抵押,房屋上的居住权均不受影响,这样也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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