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 孙莹 ]——(2013-8-1) / 已阅19851次

    [7]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人类理性。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实定法存在的合理性的根据。神意说认为法的本体即上帝意志。如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上帝不但是宇宙的创造者,而且是人类社会的创造者;不仅创造了人类社会,而且根据其意志为人类规定了善恶、正义的标准;上帝的意志是最高的善,是正义的化身。人间法律的制定必须按照上帝的意志创制出来,否则就是恶法而归于无效。自由意志说认为法的本体是自由意志。黑格尔认为,法的本体是客观的理性精神的自由意志,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国家权力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即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具有效力的最终根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民族精神、民族风俗和习惯。
    [8]对此,德国学者迪特尔•施瓦布给予了进一步的解说:民法由其功能所决定:它确定在一个社会当中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就法律技术而言,这主要由此而实现,即由民法来分派这些人在相互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因为人类是在共同体当中生活,因此必然会发生相互接触(社会交往)。这种交往会带来利益抵触和冲突。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允许做或者所应当做的行为;他可以向别人提出什么要求;他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承担什么样的生存风险和损害风险。再者,人们为了协调相互间的利益会达成协议,而对这些协议又会发生争议。人组织起来形成群体,这些群体中会发生内部冲突,也会与群体外的人发生争执。因此,必须确定这些所牵涉到的人相互之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些问题,即由民法规范来做出决定。(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9]参见:王利明,姚辉.民法学案例选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3,4;杨立新.民法总则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 -4;鲁叔媛.民法案例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6;吴合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民事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370,409;张玉敏.民法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注释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田本陆,崔洪夫民法通则案例分析[M].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88:1,2;张佩霖.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民法教学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郭明瑞.民法总论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5;李显冬.民法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姚辉,等.民法总论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5,10,13,19;张万忠,孙宝金,宗照航.民法案例分析[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2:28;李仁玉,陈敦.民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苏号朋.民法总论案例选[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9;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前言);白硕.民法(司法考试案例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7;梁书文.民法疑难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76;李显冬.民法总则案例重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0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4):18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2):4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147;费安玲.民法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35;马俊驹.民法案例教程(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21.
    [10]自然法学派致力于探求一套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理性的理想的原则体系,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只关注一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官方行为。关于自然法能否独立于实在法而存在的问题,自然法学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论,而实证法学认为自然法与实在法在逻辑上是不能并存的。(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1-13,448.)
    [11]参见:田夫.对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的政治社会学检讨—以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8,(3);徐国栋.“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J].北方法学,2009,(3);李建华.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6);樊明亚,赖声利.民法“平等主体”辨正[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5);蔡立东,张临伟.“平等主体关系说”评判—兼评《民法典草案》第二条[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秋季号);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J].法学论坛,2008,(5).
    [12]谢惠加.论我国民法典不宜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J]河北法学,2002,(6);李云波.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谢伟,常欣.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典制定[J].社会科学家,2006,(10月增刊);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思真.市民社会与中国民法典的调整对象[J].法学论坛,2003,(6).
    [13]参见: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上)[J].法学,2002,(6):46-53;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下)[J].法学,2002,(7):49 -54;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J].中国法学,2002,(4):3-12;关今华.人身关系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位和价值—兼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J].东南学术,2005,(1):158-168.
    [14]参见:杨立新,孙沛成.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J].法学家,2004,(6) :65-73;何佳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J].法学,2010,(5):92-101;徐国栋.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J].中国法学,2008,(5):146-158.
    [15]参见:李锡鹤.论民法的概念[J].法学,1999,(2):21-24;朱如钢,张兴中.对民法概念的再认识[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2-25;王建平.海峡两岸民法概念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1992,(6):15-19.
    [16]参见:张天燕.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兼论商法的独立性[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9,(1):96-102;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47-50;左媛,李冰清.浅析商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部门的独立性[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8,(1):100-102;潘晓燕.试析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J].新疆社会经济,2000,(2):87-89.
    [17]以物权法调整对象为例,《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其研究内容具体包括: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利用关系、物权法上的物、物权主体。以合同法调整对象为例,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8]例如,1980年代,由于我国机关分配职工住房制度的存在,对于房屋使用权纠纷是否为民法的调整范围便发生了争议。(参见:沈绍芳.民法案例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9.)
    [19]治学思想史历来就有“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的争论。前者关注整个思想系统及相关范畴涵义的理解及意义演绎,后者则关注这些思想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历史背景。换言之,前者着重“理由”,后者强调“原因”。“外在解释”可能有助于揭露思想的“真相”,但难以阐明其观念价值。库恩、梁启超等重视对思想史(包括科学与人文)要从社会、心理等非纯理角度去理解,这与马克思主义着重从社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解释精神(尤其是意识形态)现象有一致之处。曼海姆在《知识现象的意识形态解释与社会学解释》中便吸收马克思的思想,提出“内在解释”与“外在解释”的区分,认为:前者就思想论思想,没摆脱特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后者则揭露思想(研究对象)的实际(意识形态)功能,是社会学解释,因此要用后者取代前者。
    【参考文献】
    {1}刘贵祥。论民法通则的中国特色[J].河北学刊,1986,(5).
    {2}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前言).
    {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
    {4}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42.
    {5}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22.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杜,1972 :538.
    {7}周振想.法学大辞典[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918.
    {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1902.
    {9}刘隆亨中国财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
    {10}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
    {1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6.
    {12}《苏维埃国家和法》编辑部.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综合报导)[J].张宏生,译.政法译丛,1958,(5).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M].1981:1.
    {14}金岳霖.形式逻辑[M].重印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
    {1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
    {16}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6.
    {17}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导言5.
    {18}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49.
    {19}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07.
    {20}王利明.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
    {21}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
    {22}韩松.秋实:寇志新教授法学学术活动50周年暨70华诞纪念文集[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61.
    {23}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M].金玉珍,编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前言).
    {24}刘永富.价值哲学的新视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7.
    {25}娄爱华.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的双重视角[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4-61.
    {26}大村敦志.民法总论[M].江溯,张立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27}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5.
    {28}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
    {2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6.
    {30}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16.
    {31}刁荣华.法律之演进与适用[M].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112
    {32}马尔琴科.国家与法的理论[M].徐晓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序言.
    {3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34}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
    {35}李道军.法学导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5.
    {36}徐忠明.学术史的内在理路:以中国法律史为例[J].云梦学刊,2008,(4).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