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海连 ]——(2003-12-28) / 已阅48812次
我还在这里莫名其妙很白痴的想写点什么,说点什么。无怪乎论坛上的板砖、臭鸡蛋会落到你头上,没什么能力和才华却痴迷于那种和你毫不相关但意义重大的事情,真是自作自受。
然而,我们到底该如何评价这次所谓的尊重民意的审判,它能不能经得起历史的审判,是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
我已经在一篇《不甚知情者看刘涌案》中阐明了我的基本态度,由于是半夜三更有感而发仓促而杂乱,且文字已经不少,很多观点是一带而过的,我希望在这里进一步展开:就现有的证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可以如此急匆匆判处刘涌死刑的;从顺应国际潮流,遵循历史规律,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对刘涌施行死刑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媒体的片面、煽情的报道和不明真相人的喊杀声促成了一个生命的终结,论坛里的谩骂和侮辱伤害了中国相当优秀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者的心,很多貌似正气凛然实则意气用事的评论伤害了为中国法治进程奉献着青春、热血乃至一生的人。
从媒体所报道的简略的判决结果,我的感觉是“凉透了”,法庭成了地下室,只留一个通气的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审就是一次有瑕疵的审判。
我以下的观点依然建立在不熟知真相的基础上,因为我们被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知情权。我提醒体温38度以上的人就此打住,看我的文章要冷静才行,否则我不会原谅你的批评和谩骂。
首先,我认为刘涌一撮人是一般犯罪集团,而不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什么叫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有五点:严密的组织性;实施犯罪的计划性;作案手段的残忍性;犯罪的经常性;具有一定的反打击能力等等,而且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意图组织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刘涌的动机充其量只是利欲熏心和为富不仁的霸气,他的行为最主要的是为了实现经济目的,它的“爪牙”也不是无业游民,他们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应该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不会处心积虑的想着怎么去杀人、放火、抢劫、枪战,他的所谓犯罪团伙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和人情关系(哥们义气)上的,从实施犯罪行为角度来讲,它只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比较大,根本不是什么有类似统一行动纲领、系列作案计划的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知道陈兴良们的心还有没有足够的温度,来继续浬清这些模糊的罪名。我觉得我没能力再解释了。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适应我们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斗争需要,非要严惩不贷,以正视听,以慰寂寞无聊、怨声载道的民众,买点民意,买点政绩,把他们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的《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第3款也只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们刘涌及其“四大金刚”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是什么,是他们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可是我们看看长长的犯罪纪实吧,几乎没有哪一项不可以吸收为证明上述行为存在的证据当中(但我认为还不是很充足),这种归纳太可怕了,这意味着我们对刘涌的罪行施行了双重定罪,多重处罚!!!!也就是说我们既用这些恶行证明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又用同样的证明材料证明他分别成立了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出现了一个犯罪行为支持两个罪名的结果,并且处理技术上又来了一个同一行为两个罪名的“数罪并罚”,而294条第3款又规定“犯前两款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符合这里的“其他行为”的,只有97年《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因为97年增设“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按照法官的理解,刘涌97年之后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几乎都是他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几乎没什么在“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之外的行为了——这是一个多么全面地定罪啊。可是我们的三级法院,都没有更改这种严重的错误。刘涌等人97年之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导致重伤的结果(脾破裂摘除暴力案件中常见的,通常刑期不会超过三年,如果受害人愿意接受民事赔偿“私了”的话,量刑就更轻),而97年之后由于有一条人命,而被单列出来的“故意伤害(致死)”,本来是可以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名的加重结果,也就是在法定刑10年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重,但罪不至死,死缓是很适当的。即使把这一行为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罪名,也没有证据表明刘涌要为这条人命抵命,我们所看到的是知情人这样的解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很明显,刘涌只是指使手下为自己用非法手段抢市场,但和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刘涌还狠狠说了宋健飞”。还是借用那个例子,放开绳索之后之后,狗咬哪个部位咬多重就不遵从主人的意思了。对算命先生下毒手一行为也同样。杀了直接肇事者,还杀不在现场的间接肇事者,这是什么道理?而且真正刘涌亲自参与的暴力案件,极少出现重伤的结果,恰恰是他手下“心黑手辣”,结果主仆共赴黄泉路。
说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多重处罚,除了因为它进行了上述一罪两罚外,还合并使用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及一审、二审所没判处的罚金1500万,没收的财产等。死刑不如死缓更符合法律规定,我已经解释了。再谈谈罚金问题。有人居然在论坛里叫嚣要没收刘涌全部财产,也难怪,谁让你刘涌家人都这时候了还放不下富人的尊严,你赶着毛驴来法院人民或许会同情你说两句好话呢。我相信,如果真的能有证据证明可以让法官再多判得几千万,这些人即使24小时不吃饭不睡觉也会有足够动力把这些证据找来的,用得着你在这里“建议”杀富济贫啊,安静吧,罚多少和你都不会有关系,刘涌毕竟还有很多合法财产,其家人也有财产,罪责自负是最基本的原则,难道还要满门抄斩不成?我们对附加刑的性质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我们为什么在处主刑的同时处以附加刑,目的显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让犯罪人为自己的罪行赎罪。1500万,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刘涌的罪很重,但是这些人民币毕竟也是起到了赎罪的作用的。
此外,我还想提出一个骇人听闻的“刑罚”,刘涌同一般的犯人不同之处在于他受到了媒体过多地关注,一跃成为标有“恶”“黑”“霸”之类靶子,出气筒和社会安全阀,有人津津乐道以为这是他罪有应得,我们只能遗憾的看着现代文明国家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了。更令人不解的是,在空荡荡的牢房里为了防止这个本身就罪行严重又被公众判定为罪行特别重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自杀或者自残,还“特意”装了监控设备,全天候观察其一举一动,居然还有人说这是“人性化监督”,真是滑稽。刘涌没有理由不平静的签字,他的白发告诉人们他向往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又有着昔日的辉煌,今日巨大的反差,他怎会不度日如年?我们看着他这样为了自己的罪孽一重又一重的接收惩罚,就真的那么心安理得?
还有,就是首犯问题。重申昨天文中的一段文字:一个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他在一个经济团体中的地位是否一致?我对此表示怀疑。具体讲,虽然刘涌是董事长,但是,有着丰厚家产优裕生活光明前景正当身份繁忙业务的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黑社会的首领,参与违法活动,首犯不能绝对地为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手下和“爪牙”有很大差别,这是值得思考的,需要证据的,仅靠制造“铲黑”文学著作的想象怕是不够的,人的现实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句一个简单的例子,狗咬人,主人要负民事责任,被咬之人挑逗狗,双方各负责任,放狗咬人,往往也是负民事责任,因为放还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且放开之后,狗咬哪个部位咬多重就不遵从主人的意思了,除非他在狗的牙齿上抹了毒液。这也是解释为什么查明罪行的手下先死而他经济上和犯罪上罪责未知“大哥”还留有生命的法理解释。还有一些场合,到底会不会是刘涌可能出现的,我表示怀疑。法官应当分别分析每一笔罪状,不可以笼统取证,笼统定罪。特别是刑事案件,哪一个被害人和证人不会有着朴素的“出离愤怒”?案卷想做多高就能做成多高。为什么没有证据的公示呢?美国处死一个人之前进行的调查会高达数百万美元,而在此案中证据到底有多少,有多大证明力,这么仓促的“提审”到底有没有真正重新审判,还是顺应民意就为了宣读“死亡判决”,是很难让人有信心的,我觉得刘涌家属应该召开新闻会,这是他们的权利!其实,刘涌的行为与其说是组织、领导,倒不如说是包庇、纵容,包庇杀人犯的人终究是不可以同杀人犯一起上断头台的,何况,了解社会的刘涌知道“摆平”这些事的简单易行,我们还要不要把这一连串的人统统拉出去砍了?按照这样的逻辑,还有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也许该在某些部门门口加上机关枪,出来一个毙一个,直接或间接,作为何不作为,无论如何,他们都和社会治安恶化脱不了干系……杀了,一了百了,还要法律作什么,咔、咔、咔。
为什么这次审判没有提到刘涌在慕马案中的贡献?因为案子已经破了,卸磨杀驴?这等于宣判“辩诉交易”的不可能,有立功表现减刑的不必要!还是另有隐情?为什么没有新证据?也没有提出派出刑讯逼供的可能?
死刑是残忍的、野蛮的、违背人性的,让千万国人看别人上断头台手舞足蹈,是在给国民培植一种危险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唉,和历史的相似。
我会深刻地检讨,我昨天的这个时候,还寄希望于这件案子在意义层面上能有点儿像辛普森案,比如证据和庭审纪录能公开,判决书能令人满意。我得为自己的幼稚检讨很久。
行政干涉是另一种把刘涌推向死亡的力量,中央领导批示要抓。地方政府,呵呵,没什么理由不积极主动。受宠若惊的公安“有信心,有能力用铁的证据把以刘涌为首的犯罪集团送上审判台”。
警察是做饭的,检察官是端饭的,法官是吃饭的,三家一边倒,一条线,流水作业,从而使这桩案子的当事人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只有聘请最好的律师,寄希望于资深学者,可是他们却不知道,在中国,律师是要饭的,专家们也只是孤军奋战的,在法律实务界缺乏理解,在基本法律常识都很匮乏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社会,更没人能够理解他们。于是,他们先是孤独的呐喊,他们不企求刘涌逃脱惩罚,只是觉得应该给他辩护的权力,一个公正的结果而已,可是他们的声音很快被不解的人群湮没,他们很快就嘶哑,以他们坐冷板凳二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素质,就被人武断的指责为“不了解案情,指手画脚”“被金钱腐蚀”,遭受尖刀一样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他们的人格尊严遭到了空前的损害!
再者,就是以网上活跃着的愤世青年为主体,以习惯了不平等和“黑幕”的人们的猜测为依据,以谩骂和嘲讽为主要形式的广大人民群众,你们,让我看见了法治的希望,更看见了法治的悲哀,让我爱恨交加,让我一个虽然刚刚大三但挚爱法律多年的学生感到渺茫、窒息、感到任重道远。
你们知道自己的谩骂带来的是什么么,不错,的确有很多沉船被我们打捞上来了,可是我们也砸沉了一些船。比如某公安局长撞死小孩一案,本来作为一个普通人酒后驾车依据刑法该怎么处置怎么处置就可以了,可是一个充其量判十年的交通肇事就因为媒体的炒作、群众的谩骂,官员觉得不严惩形象不好,人头就被剁下来了,他只能在九泉下抱怨,自己干嘛苦心孤诣当局长呢,自己干嘛不生在50年代官民和谐的时代而在这个只要是官就少不了猜测和谩骂的年代呢。这样的案子,已经不止一桩了!
哪个对中国法治寄予厚望的人不会为此感到失望?同样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我们中国的法律还是权力的统治工具,狂热民众的泄愤工具!有人反感美国做法,以为自己很“民族”,殊不知注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慎用死刑,无罪推定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辩论权又岂止是美国的潮流,这已经是世界的潮流,大部分国家的选择,难道我们要把自己和部落国家放到一个文明层次么?为什么我们早早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却迟迟不能在国内获得通过,为什么?因为“上头”知道我们离国际标准还有多远!
曾几何时,我对为罪人辩护的律师深恶痛绝,现在,觉得他们可敬可爱。警官,法官,检察官,官员们,也许,你们真的不该在已经成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面前结成如此紧密地同盟,一条快速剥夺人生命的流水线,刘涌幸哉,他终究有万贯家财,否则早就人头落地。另外一些无权无钱人呢?那么多有失公允的判决,那么多冤案,是怎么形成的?
刘涌的镇定,是认罪服法,还是哀莫大于心死,他的恶性,是怎样在社会中形成,怎样被社会报复,他的一生,都看到了人类的什么?我们将永远不知。
(一江春水平完稿于03-12-23-2:30)
三、只能再次提起笔
看了网友们的留言,我没有选择的继续拿起笔。
我觉得在法学论坛里没有恶毒攻击的情况下,在虽然不同意我的看法但起码还有探讨意思的朋友中间,我还能够有勇气把问题想得清楚一点,讲的有条理一些。之所以说是想得清楚一点,因为能力有限,想不明白、透彻,况且,公众么,总是知道的最晚,知道得最少。同前两篇文章一样,只是一点随笔和杂感,恰如果实的雏形,连青涩都达不到,更不用说成熟。我没有能力和资本来说服各位,我有这自知之明,因而也没敢抱有这种幻想。因为这里,很多人的思维是极优秀的,专业水平也很高,并且笃信自己简短的信条。不过,有的时候,有些例外,或者更好。
我们继续来谈刘涌案。于我而言,这文章是三部曲的终结篇。
我保证这是最后一篇就此事的论文(黔驴技穷?)。我已近乎嘶哑了,要不是看见了判决书全文,我都快因为前两篇错误时间、错误地点、错误的公开的文章沮丧死了——决定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因为有人认为我是在为刘涌辩护,因而需要申明的是我只是在为自己的理想认认真真的做一件有意义的小事。我和所有在网上同我持类似观点的人,是在被害人的利益处在极端保护下、在诉讼结构从侦查伊始到宣判完毕都处在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的另一种视角,是在“穿着别人的软皮鞋走路”,我们都不是偏激的人,但是也不愿意因为要辩证、全面而堕入肤浅。我们主张以法定程序法治理念判决其死缓,出发点不光是对一个生命负责,更主要的是避免在不合规格的司法机器下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大批司法产品质量低下。
实体方面的补充思考
刚刚看完了判决书,有网友不注意看我以前发言的时间,径直批判我没看判决书就在这里书生意气,胡说八道。现在我看完了。先前的担忧缺少多了。甚至,觉得自己的很多论点被“权威司法文书”证实,心里反倒更有底气了。于是继续“带着脚镣跳舞”。
我前文章提出过“双重定罪、多重处罚”的质疑。现在判决书全文可以让我更充分地运用证据把这个问题展开。对于刘涌案的审理,显示出我们对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研究的薄弱,以及实际应用中的严重问题。
首先,我坚持认为该判决在对属于法规竞合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没有依据特定法优于普通法、择一重罪定罪等基本原则,而是采用了极不科学也不人道的方式,即一个行为两个罪名;在量刑时,运用的也是形式上的数罪并罚实质上的简单相加——没有坚持限制加重原则;对于应属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本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而只是在较重法定期限内量刑,但是处理结果不仅单独定罪,并且分别定以重刑数罪并罚。在使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个罪名的同时,忽视了该罪名可以把刘涌所为绝大部分罪行归于此罪名下处刑,但是结果却是分别再次进行定罪,没有正确解决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问题。同时,判决也没有把同种类型的犯罪形态认为是集合犯从一罪加重处理,同时构成两罪时没有进行法律适用的选择,而是简单的“双管齐下”数罪并罚,是应该否定的。否则,一个崭新的“口袋罪”又出现了。而且,由于刘涌一伙的结合最主要的是经济纽带,而不是犯罪纽带,犯罪是为经济目的(在一次重申其具有相当的不能认定为非法的财产,体制的问题不容忽视),而非依托经济组织进行犯罪,而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与该团伙的形成之间有时间差,和97修改《刑法》增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在其形成之后,组织、领导是否有失准确?进行“授意”“指使”与“唆使”的近义性,又使区分主犯和教唆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因为尽管刘涌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了手下,实行者毕竟是自由意志者,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刘涌对自己手下人下过毒手或者采取过怎样的奖惩措施,法院应该列举他们在刘涌制约下的证据,就现有证据,他们可以默默离开,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之间的紧密性、等级性则是极强的。
陈兴良教授遭骂是必然的,谁让他没能力给咱全国人民每人发一本《刑法疏议》和人大常委会为“打黑除恶”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释呢?最起码,应该给类似刘涌的众多暴发户们每人发一本,要不他们怎么知道自己和“黄道”“黑道”打交道,和刑满释放人员称兄道弟,作奸犯科,乱发自己的富人脾气,动辄打架斗殴是可能掉脑袋的呢?不过用刘涌的生命提醒他们也好,让他们夹起尾巴做人,特别是得管好手下的保镖、保安打手等等,一定要引进现代管理方式,哥们义气早晚要出事的……
刘涌所实施的足以认定他死罪的故意伤害案,实际上在主观要件方面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存在杀人的故意,达到法律真实和心理确信。确切的讲,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对于这起严重暴力事件既又故意又有过失,然而,故意,是用非法手段排挤“同行”的故意,授意也仅仅是通过“收拾”达到继续非法盈利的目的。而对于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是他所不能预料的,他有过失,却无故意,是某种程度上的想象竞合。
另外对多重处罚进行一点补充,为什么这么多受害人,仅有两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支付总额15420元?我们通过判决书来了解一下这两个人的情况:一个是刘宝贵,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而另外一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扈艳(也就是该犯罪团伙唯一一条人命案被害人的妻子),有趣的是,刘宝贵受伤是在92年(11年前的轻伤现在还能接受补偿,的确是人民的正义争取来的),而且一个正打架的人肯定不会知道赶来劝解或者抓他的警察是谁,后来飞黄腾达的刘涌,估计也不会有什么时间和精力去赎这笔罪,而王学永被杀一案,是终结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似乎恰好是“开头结尾”案子的受害人。为什么,那么其他那么多受害人(好像是40个吧,还有那其余的重伤)没有提起民事赔偿?为什么受轻伤的刘宝贵获赔五千余元,而死了丈夫的扈艳只拿到了一万元而不是一个大得多的数字?(刘涌有钱啊,司法机关不用替他省着)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做得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这个制度?还是虽然喊杀声震天,刘涌一伙已经锒铛入狱,但是受害人心有余悸没有认清形势还怕遭到报复?可是他们已经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了啊!有些受害人还是很有经济实力的,甚至有的还因受轻伤加速升官也不惮于刘涌的淫威啊(尽管不知何故媒体没有、或者很难采访到他们)那么,我们就得考虑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刘涌和绝大部分受害人已经私下处理过了,即“私了”,我当然反对这种有钱人的恶劣行径,但问题是这种处理方式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只是公检法部门默认和常常使用的。我们应该认定这种情况是“半处理”,并且视其处理情况适当考虑在法定刑期内作出减轻决定。因为这是一种潜规则,应该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除了孙大午、肖永宁这样的人士,刘涌这种认识水平的人没办法不效仿别人,如果一种现象在社会大面积存在,首先考虑的是完善体制,改良土壤,而不是大面积的手起刀落。虽说我也不认同“法不责众”,但也不否定其某些合理成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每一桩罪行,在判决书里,到底该不该有一个更为详细的经过?2万字够么?人家纪实小说里不是写了一本书么?情节果然如此?多大文学夸张的成分?其家人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其行贿罪到底危害程度如何?既然有如此多的贿赂款项和繁杂的关系网,他怎么会把这些事情悉数说出,(详细到连镜子都说出来)加重自己的罪责?可是,人家公安部门自己的鉴定机构却的确是出示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也不知道为什么,二审的时候这些东西没拿出来,时隔数月,提审的时候却拿出来了。也好,这个鉴定虽然否定了二审死缓的重大依据,但是,这就意味着肯定刘涌的罪行都是其在“感化教育”之下主动交待的,那么,他会不会因为自己的“坦白”,因为揪出一大串贪官而应受到从轻发落呢?我们却没有给他生的机会,为什么?他还有什么话要说?他的家人,为什么不再召开新闻发布会?其妻子的泪流满面说明了什么?他不是十恶不赦,还有姘头的人么?她总归是最了解他的一个人。
另外,对于案中最严重的罪行,判决书的模棱两可让我莫名惊诧。让我们来看看这段决定刘涌生与死的文字吧。(加重字体部分为判决书)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经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谁承认谁有病);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但有没有提到过赵德军?赵德军其人何许人也?并非团伙成员,为什么刘涌会提到他?对于赵德军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何时采取的,是不是已经给了他足够的“活动”时间?宋健飞已经死了。);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军没有矛盾(王学军喜欢跟老婆“早请示,晚会报”么?我小时候和别人打架,从不会告诉父母,我与别人就没矛盾了?);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永学,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更清楚了,刘涌让他们去“威胁”,但没让他们去杀人);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所以宋健飞死则死已,一贯心狠手辣,反社会性格明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如果我让你去帮我偷几箱酱油,你却给我偷来了价值连城的钻石,天啊,我要和你共赴刑场了)。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亦曾多次供认。(有录像么,他是怎么供述的)其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结论可是很古怪,很蹊跷)
砍伤算命先生一案,可同上进行分析,实际上从判决书来看,其手下指控他的语气并不坚定,“主子”的意图,也许只有他们最清楚。
另外,刘涌在法庭上有没有为自己辩解过?他的心理状态到底是怎样的?他对起家阶段认识的这些心狠手辣的朋友,究竟是什么态度?包庇是不能理解为组织、领导的。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和组织关系,都是和犯罪关系有着区别的。
刘涌的经济实力和身份是“头”,但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并非这么简单。共同犯罪问题,历来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而陈兴良是主张把二者合并考虑的,每一个罪犯在一个圈子里都可能有双重甚至多种身份,定罪量刑,要综合考虑他的身份、地位、对其他犯罪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不可以得出“确系”首要分子这种单一结论。我对陈兴良的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也坚信这是未来该领域的主流观点。
这里的证明责任归谁?身在狱中的刘涌怎么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他的家人和律师在如此巨大的压力之下怎么举证?如果,(对不起,这只能是一种合理怀疑),真的是另有幕后指使甚至涉及其他的盘根错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一查到底啊,干吗这么急着杀人?
刑罚的目的是惩恶,并且扬善。我们不能在对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思想保持沉默了。让众人看杀人,向众人形象的报道杀人,本身是一种元恶。如果重刑可以解决问题,我们就把刑罚部分修改了吧,什么主刑、附加刑的,太麻烦,改称奴隶制五刑或者封建制五刑,或者“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就得了,高举“折磨人,侮辱人,不把人当人”的伟大旗帜,有罪必罚,轻罪重发,可杀绝不可留,让每一个21世纪的公民生活在恐惧和威吓之下,人人自危,绝不干伸出犯罪之手,多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什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全下课吧,你们都“误导”人类几千年了我们只要衙门、捕快和强大的监狱就可以了。不过我们会很民主的,我们实行“陶片流放法”或者“纸条处死法”,尊重民意嘛,少数服从多数,群众说杀谁就杀谁,再挑几个精英人物,成立“正义审判委员会”,以便多快好省的严惩犯罪,“讼师”这职业早就不该有,以前的以前,那么多人替罪犯说话遭株连,还前赴后继的“野草吹又生”,以前,在法庭上他们咋咋呼呼、喋喋不休的,他忽悠他的,又没人理他还不行,非要得理不饶人,抓起来关着吧,刚释放他又盯上了我们这颗硕大的鸡蛋的一点点小缝,这种苍蝇似的职业,早就该取消了。法学教师和学生也都遣散,就跟文革前英明的决定一样,“坑儒”就免了,但焚书是必要的,那些倡导法治的废纸,净是些歪理邪说,西方腐朽思想,再也不能让他们妖言惑众了,宪法当然也得改,干嘛依法治国啊,以刑治国就可以了。哦,不对,宪法也不需要了……省事多了。
法律注重证据,司法要独立,反对文学叙述!反对权威干涉!
程序方面的补充思考
中国的老百姓自古以来就是被混淆视听的对象。从最初立案还没有什么法定证据、纵使有这些媒体也根本不可能看到——连最高院的审判也没让他们看见、拍到什么,不是么?那么,他们凭什么从一开始就得出重罪结论?某作家又是依据什么对一个未经国家法律宣布为罪人的人写出这样的逼真、形象、长篇累犊的黑社会纪实?写作过程中又都是接触到的什么人?显然,假设刘涌另有隐情,其家人或其他能辩解的人根本没有途径辩解,媒体和作家的依据,显然是侦查、起诉机关的依据——谁情愿自己打自己耳光?他们的调查取证肯定是出于“打击”的目的,出于支持本单位态度的证据,有多少案件中罪轻甚至无罪的各种证明材料会在这些部门悄悄“蒸发”?评论,从最初就是浑浊的,赞成死刑还是赞成死缓,双方都没有能让人达到法律确信的充分证据,没有细致的论述(大概专家们都忙着出书访问呢),民众中一场声势浩大的口诛笔伐就已经开始了,加上二审改判程序依旧不透明,结果让迫切希望得到真相、看见中国法治进程加快的人满腹狐疑,继而升级到猜测、愤怒、甚至破口大骂。还有一个问题在于本案的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的“斗争”背景。
有人反对提什么程序正义,可是问题恰恰就出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程序意识淡薄的法律文化啊!刘涌的确犯下了重罪,虽说从法律角度判其死刑不妥,但客观上还是安抚了民众,振奋了人心,而且,他死亡时的镇定也告诉世人他的生不如死的心态,我们姑且抛开这个案件。在这种畸形的车床之下,会加工出多少畸形的司法零件?一个学法律的人,总会时不时接触到一些骇人听闻的事,我不想浪费时间和文字来列举。网友们指责我视野狭小,为罪犯招魂,殊不知,我正是抱着“与其诅咒黑暗,不如自己发光”的信念执著的要为改进这种制造了无数错抓错判、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滋生了司法腐败和官僚主义的车床,不失时机地做出自己的努力!
有人批评我,说我对其他案件不热情而独独对此案大肆渲染,更难听的话我就不列举了,我之所以关注这件案子:第一,我仅仅是个在校生,我的年龄、我的知识结构以及我所处的环境不可能让我对所有刑事案件投以关注,况且,我写这些文章目的很单纯,探讨!没什么功利性,我也并不打算把自己将来的职业选择和罪犯挂钩。这是一种勉为其难、牵强附会的诘难。第二,“评论”不等于声讨,论坛里应该始终是各种声音都有的,当冤假错案批露出来时,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会同情和支持案中的弱势一方,而在刘涌案中的弱势一方实际上恰恰是大富翁及家人,他们的对面,是结下冤仇的当事人群体,具有强大渗透力的新闻媒体,还有“查办”目的坚定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亦当事人化,而刘涌方的辩解是否能有效展开恰恰是决定他是生还是死的关键。第三,正是由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我才会某种程度上赞成法学界专家的意见——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驾齐驱,而之所以分外关注刘涌一案,原因一方面是这案件比较全面地暴露了中国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问题,“线型”结构而不是控、辨、审三角形结构,体制本身流于形式,而且政治力量和公众力量干涉司法独立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是最高院第一次“提审”,具有象征意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特别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原则背后,都是有案例支撑的,比如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无罪推定、米兰达原则等等,往往也是一国最高法院通过审判确立的。我们无不希望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主宰西方社会上百年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急需法治的国度及早的确立,法学界对最高院的这次提审给予了太多的希望,希望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审理。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案件的审理忽然又脱离公众目光的注视,法庭上除了气势咄咄逼人的控方、被害人和证人外,还有先审后判的法官(早在两个月前某北大法学院人士在我校讲学时就提到最高院要提审刘涌,改判死刑,我当时觉得欣慰,现在觉得诧异——原来早就有定论了啊,难怪执行车都准备好了,那还兴师动众耗费巨资开什么庭,还让律师费什么口舌啊),旁听席里黑压压一片行政官员,四家有权进入的媒体尽管是权威媒体,但是,通过以秒计算的所谓“实录”,22日中午人已经火化、23日傍晚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与公众见面这种“因特网时代”的低速度,我只能代表寄希望于通过最高院重新调查取证、进行充分法庭辩论和制作详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书确立审判刑事案件的“榜样”的所有关心法律的人表达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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