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大鹏 ]——(2013-6-9) / 已阅26203次
[11]参见申卫星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12]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以下。
[13]参见费安玲:“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4]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15]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以下。
[16]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17]各国法律一般明确规定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人,而在实践中则借助准用或类推的法技术将相邻关系规范适用于他物权人、承租人等。例如,《荷兰民法典》即以“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标题规定相邻关系;德国理论和判例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4条之规定,也可适用于非物上所有权之其他财产权利的干涉情形,占有人(如用益承租人)也负有容忍干涉之义务。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
[18]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19]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20]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21]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22]参见苏永钦:《民法相邻关系规定可否类推适用于非物权人?》,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以下。
[23]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以下。
[24]参见苏永钦:《法定相邻权可否预先排除?》,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25]由于我国相邻关系规范中没有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相关规定,较之于《物权法》中“相邻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的称谓,我国《民法通则》上“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称谓因更具有包容性而较为妥当。
[26]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27]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2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29]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30]参见谢哲胜:《民法上相邻关系与小区管理之探讨》,载蔡耀忠主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5页。
[31]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3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33]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3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3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99页。
[36]参见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37]参见郑重、余红举:《相邻权问题初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3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以下。
[39]参见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40]王轶主编:《物权法解读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以下。
[41]可能令人疑惑顿生的是,既然法律关系与法律权利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前文比较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意义何在?其实,前文所述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区别,正在于说明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而一旦我们认可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概念,大概我们就不会混用这两个概念,也不会大谈而特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了。我们是在把握了事物之间的显著区别的“前见”之下来说区别是没有意义的——这种认识颇有“过河拆桥”的意味。
[42]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以下;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以下。
[43]转引自[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4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以下。
[45][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以下。
[46]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9页以下。
[47]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7、513页;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以下。
[48]参见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49]参见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50]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3页以下。
[51]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85页。
[52]参见《智利民法典》,徐涤宇译,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1页以下。
[53]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54]《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页。
[55]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以下。
[56]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6页。
[57]参见黄宗乐:《论所有权之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编:《民商法理论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22页以下。
[58][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奧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1页以下。
[59][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2页。
[60]《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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