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元静 ]——(2013-5-27) / 已阅15325次
(二)强制律师代理的例外
任何制度推行都不是绝对的,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推行亦不是绝对的,需要考虑一些例外的情形,完全的不加限制的推行并不现实。借鉴域外的经验,笔者以为应该对强制代理的范围加以限制,在特定情况下,排除强制律师代理。主要的例外情形考虑如下所述。1、当事人本人诉讼(如诉讼涉及当事人人格利益,当事人不愿意委托律师代理)、法定代理人诉讼(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进行代理)、特殊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如外交人员对本国国民的代理)可以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 2、在边远地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据统计,中国目前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在这些地区,实行律师强制代理显然不现实。为了诉讼的照常进行,应该允许法院许可非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3、简易程序可以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律师代理没有多大意义,此外,当事人也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而律师因为标的小也不愿意代理,同时还有违诉讼效率的原则,因此对此类案件,无须强制律师代理。这和国外的先进做法一致,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就规定:“在简易法院,经法院许可,非律师的人,可以做为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首先,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运作方式“一种是由政府拨款并通过指派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进行的法律援助,如加拿大的‘社区服务模式’;另一种是由律师协会管理和控制并由当事人按照自身意愿选择私人律师而进行的法律援助,如英国的法律援助”。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大部分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基本上限于对刑事案件的司法援助,而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援助却无暇顾及。因此,为了更好的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需要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由于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实行的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的律师服务,而律师服务又是有偿服务,负担律师费用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能力承担律师费用。故需要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来支持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理应包括社会低保人员,鉴于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激增,相应的,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应扩大至城市中等收入人群,具体的标准可以依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实际负担水平由司法行政机构确定。同时,为解决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而产生的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丰富援助资金来源是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度。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法律援助基金,通过基金自身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此外,因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为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应该对法律援助代理的律师给予经济补偿。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还要享有一些权利,比如,有条件的拒绝权,在受援人不遵守法律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过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该案的律师可以拒绝或中止提供法律援助。当然,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律援助中也有一定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还应该包括的其他内容
笔者认为,保证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一个必要制度是代理费用的承担。律师的诉讼代理费必须由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的,按胜诉比例承担;若无胜诉方的,则双方按比例承担。此外,对强制律师代理诉讼中的律师报酬必须实行法定化并纳入诉讼费用范畴,避免律师私下收取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四、结语
综上所述,理论上,建立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存在的阻碍性因素亦是可以克服的,然而需要予以重视的是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只有把其具体的内容设计的具有可行性,才有可能在立法中得以确立,也才可能付诸实践。
注释
1 [日]谷口平安:《程序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 赵泽君:《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
3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救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4 [日]谷口平安:《程序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5 [日]三ク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42-243页。
6 于跃辉:《论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7 罗燕:《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期。
8 于跃辉:《论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9 赵泽君:《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
10 曾耀林:《民事诉讼中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之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03月16日。
11 赵泽君:《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
12 马克清:《从“隐身律师”看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载《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3 马克清:《从“隐身律师”看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载《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4 张振芝:《关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思考》,载《党政干部学刊》2006年第11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