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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时代德国著作权法研究

    [ 翟巍 ]——(2013-5-13) / 已阅24424次

    许多著作权人在因特网上发表或上传自己作品时,采用匿名、笔名或假名。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6条第1款第1句,这类非使用作者真名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品出版发表后开始起算,持续七十年后灭失。但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6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因特网上发表上传作品的使用匿名、笔名或假名的作者在第66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表明身份或者该作者使用的化名能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身份,在此情形下,则网络化名作品的保护期限依据德国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4与65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计算。依据第64与65条第1款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在作者逝世后70年灭失;在因特网上作品存在多个作者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在最长寿的作者逝世后70年灭失。
    2、作品本身完整性之保护
    当一件作品在因特网上经过数字化处理发表或上传后,随着网络用户的持续使用,该作品内容不可避免地会被扭曲异化。 38在这种情形下,德国著作权法(UrhG)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当在因特网上对于作品进行多元化的或者部分程度上是必要的改变时,什么样的(改变)行为是准许的,什么情形下(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是必需的,什么时候以不可放弃与不可转让为特征的著作人身权核心内容会受到影响。39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扭曲或其他损害其作品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危及他(或她)的附着于作品之上的合法的精神或人身利益。
    如果在因特网上的一件作品因被扭曲改变,而导致其精神上的与美感上的总体形象被破坏,或者该扭曲作品内容的行为使该作品的基本特征呈现不同于以往的观感与被扭曲的意向,则上述扭曲改变因特网作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 40
    除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外,该法第39条规定宗旨同样在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其对保护因特网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亦有重要意义。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作品使用权权利人不得更改作品,作品标题或者作者姓名标注,除非另有约定;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作品作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拒绝作品与作品标题的改变,则此改变行为是被准许的。
    作品在上传到因特网之前,必须被数字化;例如图像与文本须经过扫描,音乐等作品需要通过MP3等格式的压缩。 41
    在德国实践中,作品(譬如图像)经数字化处理出现在因特网上时,有时会经过润饰修饰的过程。 42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虽然通常并不带来对作品的实质性扭曲,但却可能构成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39条意义上的对作品的改变行为。 43对于因特网上对作品数字化处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应采取个案化分析;一般情况下,德国著作权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授权同意对其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行为;例外情形是,对于视觉艺术(包括绘画、摄影、版画和电影)的原版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行为常常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44
    在因特网上传输数据文件通常必需对数据文件采取分片(Fragmentierung) 、45压缩(Komprimierung)与解压(Dekomprimierung)过程,这类处理行为亦可能构成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39条意义上的对作品的改变行为;但著作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得反对此类行为的推行,因为著作权人通常难以证明其对于阻止此类行为具有法律应保护的权益。 46

    三 德国最高法院因特网著作权侵权经典判决分析
    “Paperboy”与“Session-ID”案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关于因特网时代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作出有指标意义判决的两个案例,两个案例均涉及超链接(Hyperlinks)技术。
    超链接(Hyperlinks)是指超文本内由一文件链接至另一文件的连结,其作用在于便利网络浏览者可以即时参考某一词汇的定义。 47
    超链接依据其功能可划分为表层超链接(Surface-Links)、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 48与内置超链接(Inline-Links, Frame-Links/Framing)等多种类型。49
    德国“Paperboy”案原告为拥有报纸“Handelsblatt”与杂志“DM”的出版社。被告为民法意义上的社团,其在因特网上经由网址“www.paperboy.de”提供关于当日即时新闻(尤其是报纸新闻)的搜索服务。50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的判决,对网络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设置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侵权行为。 51 具体而言,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6条第1款角度考察,当一个著作权权利人在因特网上公开发布未经技术措施保护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一行为本身造成了网络访问者可以使用该作品;在此前提下,设置超链接(包括深层次超链接)的行为只是使访问浏览该作品的网路路径更加便利化,因此它一般不会导致妨碍作品著作权的状态。52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对在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进行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设置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5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还认为,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1965年9月9日版本),著作权人被授予允许或禁止公开传播其作品的独占权利。 54这一权利是隐含于在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基础上产生的著作权人的全面应用权中的权利。55
    有基于此,如果权利人已允许在网络页面上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行公开传播,那么对这一页面设置超链接的行为,就不会侵犯该作品的公开传播权。 56
    得到德国学界公认的是,受保护作品的部分片段亦应独立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7根据德国法院以前的判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是关键部分内容)亦独立享受著作权保护。58
    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认为,当报纸或杂志的文章被一个数据库收录保存,而因特网搜索服务基于搜索关键词请求将这些文章每篇中的较小部分传递给搜索服务的使用者,以使服务使用者可以参考决定是否有必要阅览整篇文章,这一搜索服务行为并未侵犯基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87b条第1款第2句的数据库供应商的权利。 59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Session-ID”案中认为,在一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设置深层次超链接的行为如果规避了作品著作权利人对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则可能侵犯作品著作权利人对作品拥有的公共传播决定权。60
    依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的观点,部分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会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使网络用户对其作品的公共访问只有通过特定访问路径才能实现; 61在此情形下,设置超链接规避此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侵犯了基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9a条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公共传播权。 62
    这里所谓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必然要求是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95a条意义上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eine wirksame technische Schutzmaßnahme); 63 只要一种保护措施能够表明著作权权利人限定受保护作品的网络公共访问路径,就可以被认为是用以确认超链接规避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64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司法实践中占压倒性的看法是,对一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设置超链接不得妨碍著作权人作品复制权之行使。 65
    与超链接技术一样,Snippets 技术也同样带来了因特网著作权保护难题。Snippets(代码段)作为一种电脑编程术语,特指源代码、机器代码或文本中可重复使用的小区块。 66 Snippets具有为隐藏于搜索链接之后文本内容提供预览(Vorschau auf die Dokumente)的功能。 67在德国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问题是:在Snippets中被重复显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是否应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68
    依权威观点,在德国,搜索引擎业者(Suchmaschinenbetreiber)在提供Snippets服务过程中,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即:当Snippets未经授权于目标页面对受保护作品设置可重复使用的功能。 69
    此外,在德国法院最近的司法实践中,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已被用于对抗“通过搜索引擎使用Thumbnails插件缩略图片”与“在手机铃声中使用音乐”行为。 70

    四 德国因特网著作权制度评述
    著作权法制度的构建宗旨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它赋予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垄断性权利。 71
    传统著作权制度在因特网环境下遭遇重大理论困境与实践制约,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既有的条款与规则已无法全面有效地在因特网领域得以施行。在欧美学术界关于“互联网(因特网)对于著作权法”进行讨论的最初阶段,部分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将因为因特网领域出现的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进行复制与传播的新的技术手段而失去存在意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存在是通往信息社会之路的障碍(ein Hindernis auf dem Weg in die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 72
    但是,通过对德国因特网时代著作权制度的考察与对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可知,经过德国法律学者和法官对既有的传统著作权制度的新的内容阐释与实践适用,因特网带来的各种著作权法律保护难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这充分证明了,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未因为因特网的出现而丧失存在意义,同时,该制度不但未成为德国通往信息社会之路的障碍,反而成为德国社会信息化的法律保护屏障。尽管如此,对于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制度问题,德国立法与司法界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与明晰的解决思路,对包括超链接技术在内的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都是趋向于个案化分析,没能归纳出“确定新技术适用的明确合法界限”的最终判断基准。
    此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因特网领域保护著作权,是否始终必要明确区分作品的私人使用、公用与商用? 73这一问题的最终解答,仍需德国法学界与司法界人士作出长期的研究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希望通过对于德国因特网时代著作权制度构成与典型案例的介绍与分析,为国内学者构建完善因特网时代中国著作权制度提供借鉴参考。
    【注释】
    【1】 Junker, Markus, Anwendbares Recht und internationale Zuständigkeit bei Urheberrechtsverletzungen im Internet, Kassel, 2002, S. 43.
    【2】Junker, Kassel, 2002, S. 43 f.
    【3】Junker, Kassel, 2002, S. 45.
    【4】 Vgl. Junker, Kassel, 2002, S. 47.
    【5】 Junker, Kassel, 2002, S. 46.
    【6】Junker, Kassel, 2002, S. 30.
    【7】 Junker, Kassel, 2002, S. 20.
    【8】 Herzog, Roman, 41. Internationale CISAC-Konferenz;Grußwort des Bundespräsidenten, JurPC Web-Dok. 155/1998-DOI10.7328/jurpcb/19981310154.
    【9】Junker, Kassel, 2002, S. 72 und 74.
    【10】Junker, Kassel, 2002, S. 72。
    【11】 Wikipedia,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 http://de.wikipedia.org/wiki/Piratenpartei_Deutschland, besucht am 19. 11. 2012.
    【12】Junker, Kassel, 2002, S. 74.
    【13】Junker, Kassel, 2002, S. 56 ff.
    【14】Junker, Kassel, 2002, S. 76 ff.
    【15】 Junker, Kassel, 2002, S.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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