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强强 ]——(2013-4-22) / 已阅16714次
[9]牛凯:《宪法解释若干问题初探》,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0]孙婷婷:《对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一次挑战》,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11]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BO1版;“齐玉苓案”之前的重要著作,主要有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13]张翔:《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相同的观点,参见王安鹏:《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载《理论界》2011年第5期。缺注释
[20]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2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7页。
[22]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评全国人大常委会’9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释法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23]韩大元:《现代宪法解释学:基本框架与方法》,载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韩大元等:《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
[25]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张翔、韩大元:《宪法文本研究的自觉与反思》,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26]郑贤君:《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载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范进学:《宪政与方法: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27]例如,姚岳绒:《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28]例如,周伟:《宪法解释的方法体系》,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9]石世峰:《论宪法比较解释》,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30]刘飞:《宪法解释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31]顾爱平:《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
[32]张翔:《美国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范进学:《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范进学:《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辩思》,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张宇飞:《从意图论到文本论:原旨主义宪法解释的基本维度》,载《岳麓法学评论》(第7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33]范进学:《斯卡利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
[34]范进学:《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王书成:《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
[35]张翔:《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
[36]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张翔:《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37]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38]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谢维雁:《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39]陈运生:《论宪法解释的效力:一个反思性的研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40]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周伟:《1982年之前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案例之启示》,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强世功:《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41]谢立斌:《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载傅华玲、朱国斌主编:《宪法权利与宪政》,香港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2]黄卉:《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陈征:《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3]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44]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45]许安标:《论法律对宪法的立法解释》,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47]See David M. Rabban, The Emergence of Modern First Amendment Doctrine, 50 U. Chi. L. Rev. 1205,1283(1983).
[48]See Z. Chafee, Freedom of Speech in War Time, 32 Harv. L. Rev. 932(1919).
[49]韩大元、王贵松:《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03年第4期。
[50]杜强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51]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针对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回应认为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做规定。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5页。
作者简介: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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