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 熊利民 ]——(2013-4-20) / 已阅17491次

    在民主法治国家,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管是国家监督还是社会监督,其最终监督主体是人民。监督权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国家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间接行使方式。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直接行使方式。   

    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尽快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方面,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被监督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得住批评,经得起考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要树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积极主动监督权力的运行。随着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途径不断拓宽,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在现实中不敢发表的批评言论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这是人民群众“监督意识”增强的体现。被监督者应该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现象,国家和社会也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在权力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是每个历史时期的普通民众,他们既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精神财富,而且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就是坚持认同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为根本基础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在于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实践证明,推动科学发展,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体现人民意愿,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历史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的根本动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Email: xiongliminhr@163.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