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力 ]——(2013-4-18) / 已阅8504次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1]实践中所有人转让其财产时的价格除了包含物品的市场价值因素外,还包含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非货币因素,一方面民法贯彻意思自治,所有人应享有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另一方面买受人的人格因素可以直接影响买卖交易的价格。财产的价值与价格有着本质区别。
[2]陈龙业主编:《房地产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同等条件”一般指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但最重要的是指房价。
[3]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页。
[4]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是要遵循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利益;二是要遵循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和签订合同自愿原则应当予以维护,不得肆意剥夺。
[5]http://club.topsage.com/thread-1077679-1-1.html,2012年8月12日发布。
[6]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而由自己以同一价格购买,这时的第三人应为不特定第三人。
[7]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8]侍东波主编:《买卖合同案例选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9]孙宪忠:《德国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33页。
[1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全面控制支配而独享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前者为积极权能,后者为消极权能,即对于所卖房屋的处分权,依法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12]屈茂辉:《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13][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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