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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

    [ 张长海 ]——(2013-4-12) / 已阅13788次

    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在醉酒前无任何的的犯罪的动机,只是因为醉酒后,自己的行为因酒精中毒的原因导致失控而造成了危害的后果。因此,对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只能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或过失。
    (3)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又可区分为: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
    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造成醉酒的状态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行为人不仅对醉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六、申请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可能遇到的司法执法障碍。
    在为醉酒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必然向有关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可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辩护律师在现在的司法执法程序中,可能会遇到重重的障碍和困难。具体来说,可能遇到的司法执法障碍和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醉酒犯罪医学科学认识上的误区。
    一般来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对醉酒犯罪医学科学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两种。
    一种就是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在医学科学素质和知识上的严重缺失。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辩护律师会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当笔者在一次醉酒案件辩护理论探讨时,为了说服有关办案人员,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2000年)中,有关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中的第一个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文件,展示在有关办案人员面前时,笔者当时就发现了有关办案人员,在面对国家的医学病名标准突然出现时手足无措的震惊场面。
    对此种因医学科学知识缺乏而造成的状况,我们辩护律师要加强我们的宣传和说服工作,要学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办法,让有关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知道,随着国家医学科学的发展变化,司法执法程序也要相应的进行发展和变化。以达到争取这些有关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同意并支持我们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申请。
    另一种就是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在明知国家精神病医学标准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使用各种方法和理由,对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申请进行拒绝。
    根据笔者的实践,遇到的这些阻碍批准律师提交进行法医鉴定申请的理由主要有:
    1、等待立法或通知。这些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虽然知道国家精神病医学标准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仍以上级无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为由,拒绝批准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
    2、无理由的拒绝。这些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以办案人员的批准权限为依托,无任何理由拒不接受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至于这些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拒不说出任何理由,我们也无法进行分析和想出对策。
    (二)现行《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立法缺陷。
    翻遍现行《刑诉法》及其各种司法解释,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法律赋予我们律师有代理被告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权利,但是还没有一套有利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医鉴定申请权利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律师现在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医鉴定申请的权利,法定还必须通过办案人员和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这一关。因此,如何通过办案人员和有关机关的审查批准的这一关,已经成为律师当前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医鉴定申请权利的一个难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还必须聚起十二万分的注意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否则我们将会在有关程序中遭到失败。
    (三)现行刑事诉诉法理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办案人员和有关机关对律师的法医鉴定申请的审查批准权,到底是实体的审查批准权利还是程序的审查批准权利。
    根据管理学原理,一个权利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对某一个待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时,首先必须具备审批该待审批的事项的资质能力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力。如果没有具备以上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必然无法科学、实事求是的行使有关的审查批准权。
    根据我们现在已知的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及其领导的专业素质情况,我们就会知道,这些机关办案人员及其领导根本就不具备有关行使对律师的法医鉴定申请的实体审查批准权的专业素质。因此,根据以上情况,在目前的条件下,这些机关办案人员及其领导只具有在程序上进行审查批准的专业素质,和有关程序上的审查批准权利。而无法真正具有在实体上进行任何实体审查批准的能力,当然就会无法行使这些实体审查批准的权利。
    (四)对策。
    笔者从自己这几年办理有关醉酒犯罪的辩护实践中,悟得以下几条对策,总结如下,供广大同仁参考。
    1、提早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
    最好在侦察的前期就提前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理由是,基层侦察办案人员长期在第一线,其工作中心任务就是抓到罪犯,完成侦破任务。在此期间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与基层侦察办案人员的工作中心任务,无任何工作利益上的冲突。而如果在其他阶段,就必然与后面的起诉、审判工作在工作层面上发生直接的冲突,同时也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障碍和困难。
    同理,如果我们律师在检察阶段接受委托进行辩护,我们就要争取在起诉阶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因为,相对比较下来,我们与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利益上的冲突,必然比与审判人员的工作利益上的冲突要小。
    2、提早准备鉴定材料。
    最好在律师一介入案件时,就要开始对有关鉴定材料的准备和搜集,越早越好。因为此时,有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情况记忆最清晰,能够把对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情况说的最真实和最全面。并能避免许多证人因以后在受到舆论和其他负面影响后发生的其他变化,以防止到案件的最后阶段会产生许多遗憾情况。
    3、必须有反复申请,反复被拒绝批准的思想准备。
    我们在现在的执法环境下从事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有反复申请,反复被拒绝批准的思想准备。更何况,被办案机关拒绝批准鉴定,本身就是我们律师为该案进行重新上诉、申诉、申请等工作开展进行的一个法定理由。只是为我们开展了一个新的战场而已。只能促进增加我们的信心和决心,而不是相反。
    总之,我们律师必须具有百折不挠的精神和决心,否则,我们就会一事无成。
    七、如何搜集、调查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证据材料。
    根据笔者的经验,搜集、调查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的工作并不难,只是与律师在以往的在刑事诉讼中搜集、调查证据的工作,在要求上稍有不同。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遇到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或无意对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醉酒状态全部没有任何的记录,那么,我们辩护律师也不必灰心丧气。因为这种证据的沙漠状态,将会更有利于我们辩护律师在没有任何束缚和限制的情况下收据证据,从而从无到有独立建立起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全部辩护证据体系。
    下面,笔者就将根据自己以往的办案经验,说一下如何进行这项工作。
    (一)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证据材料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在专业的医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病历。
    2、犯罪嫌疑人在以前醉酒闹事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3、刑事案卷中所有有关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时醉酒状态的材料和摘录。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酗酒的历史和酒瘾是否已经形成的历史材料。
    5、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的学习、工作简历和状况。
    6、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的人品、素质、身体状况、患病状况等。
    7、犯罪嫌疑人父母及其直系亲属的素质、身体状况、患病状况、是否有家族病史等。
    (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
    根据以上鉴定证据材料的内容看,除了犯罪嫌疑人在专业的医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病历和患病、住院的病历,犯罪嫌疑人在以前醉酒闹事的派出所的治安记录或单位记录以外,其他各种内容均需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经过对有关证人的专门调查才能收集齐全完整。
    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我国酗酒成瘾的人是极少会到专业的医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更不会有什么戒酒的住院病历。派出所里对酗酒闹事的人,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他人的严重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也不会有什么治安记录的。因此,我们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绝对要有在一片证据沙漠中,建立起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全部辩护证据体系的决心和意志。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上述情况时,只能通过律师对有关全部证人的调查笔录的形式,来完成对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时醉酒状态所需鉴定材料的收集工作。就是说,对证人进行的调查笔录将是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证据材料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证据材料收集、调查在内容上的要求。
    由于我们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收集、调查的调查笔录,将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关进行法医司法鉴定时使用。因此,我们为犯罪嫌疑人收集、调查的调查笔录,在内容上还必须符合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关对鉴定材料的诸多要求。根据笔者的多次实践,自己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关对鉴定材料的诸多要求,自行草拟了一份调查提纲在实践中使用,现提供给诸位同仁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醉酒犯罪调查笔录调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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