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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制度研究

    [ 王德山 ]——(2012-11-1) / 已阅12545次

    (四)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
    1、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
    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和条件是决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对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初步建议,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最基本原则是“治病救人”,具体而言:(1)受害的主体必须是《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非消费者不得申请救助基金;(2)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必须是因食品或医药的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即救助基金仅使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对于财产损毁不得请求基金救助;(3)原则上是群害事件,即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对于个例受害者,由于受害者本人可以通过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而解决,因此,一般无需基金救助。对于确实无力进行诉讼解决的,受害者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解决。如果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经营者无力赔偿,且受害者也无力支付医药费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救助。
    2、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并严格遵守。为此,笔者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核和决定救助基金的使用,包括是否使用、使用数额、使用对象等,以保证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公平和公正。
    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应由若干个部门和人员组成,如:消费者协会、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各相关工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等组成。各地方相关部门可以推荐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除可以报销由委员会召集会议等必要的车旅费外,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在具体审核和决定使用消费者救助金时,受害者个人应当首先向地方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消费者协会初步审验后,报中国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救助基金委员在若干日内作出决定,并给与答复。对于决定救助的,应立即拨付救济金。同时,消费者基金章程可以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群害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基金委员会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向全国各地受害的消费者发放救助金,为消费者支付医疗费,以便及时救助受害的消费者。至于救助金的具体拨付途径或者方式,原则上应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救助时间,避免中途克扣,增强救助效果。如,可以直接拨付至医疗单位等。
    五、消费者协会的代位追偿权
    消费者协会代位追偿权是指消费者协会为受害的消费者统一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后,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产品质量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企业进行追偿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获得赔偿权。同时,经营者生产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最基本的义务。经营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依法应当给消费者以赔偿,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与各项经济赔偿。
    消费者协会在使用救助基金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等必要的费用后,法律应当赋予其代为追偿权,依法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者破产,消费者协会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理由是:(1)经营者生产并销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并因此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依法应当对受害者给与赔偿。(2)消费者救助金是全社会公众为消费者筹集的基金,消费者协会受托代为管理和使用,其为受害者支付医疗等费用后,不应当也无权放弃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否则,对于缴纳该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对违法企业侵权行为的纵容。(3)就消费者救助基金的性质而言,应当定位于对受害者的一种援助。最重要的是,该笔医疗等费用依法本来应当由有过错的经营者予以承担。因此,消费者救助基金应区别于普通的慈善基金。
    如前所述,经营者生产并销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并因此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但群害事件中,由于受害人数众多,地域范围较广等特性,若每一位受害者各自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一方面,受害者往往势单力薄,难以与经营者形成有力的对抗,另一方面,维权成本高,特别是跨地区主张权利时,该问题更为突出。有时受害者甚至没有能力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此外,每个消费者各自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还会形成累讼,浪费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这样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国家均无益处。因此,消费者协会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之后,赋予其代为追偿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仲裁或诉讼,均可以克服上述诸多不利之处,对于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减低维权成本,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结束语
    关于消费者救助基金仅是一些初步探讨,若建立该制度,对于基金的缴纳、使用条件、消费者协会的代位追偿权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消费者的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完全有必要而且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救济制度,并使得救济措施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以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本文发表在《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3月

    作 者:王德山,男,1963年生,汉族,副教授,河南西华县人。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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