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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代罗马法的诉讼时效制度

    [ 杨永红 ]——(2012-9-7) / 已阅5248次

      古罗马法规定,权利人只有在法定时间内才有权就其特定的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和判决。也就是说,行使诉讼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超过规定时间不行使,诉权就归于消灭。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前者是一种取得物权的方法,后者是债消灭的原因(因超过起诉时期)。

      从时效制度的沿革讲,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罗马无时效制度,但法律上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这是时效制度的萌芽。在最高裁判官法时期,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同时发生,开始出现“法定期限诉讼”和“永久诉讼”的区别。在帝国时期至狄奥多西时代,进一步设定了消灭时效的规则,规定一切诉讼都须按期起诉,法定期限诉讼当然不必说,即使是永久诉讼也须在规定的三十年内起诉,遇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十年。从此,永久诉讼只徒具虚名了。这时,消灭时效的规定,也不同于最高裁判官法时期。消灭时效的效力只在消灭诉权,并不消灭实体的权利(最高裁判官法时期则相反,规定凡经过一年起诉期后,债权人丧失权利,债务人免除义务)。以后债权人虽不能起诉请求这种权利,但可以用诉讼外的方法来求偿,如法定债务因时间的经过而复为自然债务,此制为近代所采用。因时效而消灭的债务,不叫“自债债务”,而叫“不完全的债务”。英国有句法律彦语:“诉讼期限虽然对于救济有妨害,但权利依然存在”。这反映了对罗马时效制度的继承。

      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从有请求权之日开始,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停止进行或中断:

      (1)债权人未达适婚年龄(男14岁,女12岁)或未达成年(25岁)者,时效停止进行。

      (2)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曾经有认知表示的,从认知时起中断。

      (3)法院因故不能行使审判的,时效视为中断。

      (4)争讼期不发生时效中断,起诉期限经过至争讼时期才被中断。

      (5)时效因起诉而中断。

      (6)债务人下落不明,经债权人通知法院后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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