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梅 ]——(2012-9-6) / 已阅14295次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页。
[3]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应用》,郑琳华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66页。
[4]赵晓蕾:《现代公司产权理论与实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8页。
[5]R·Ko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nomica,Nov.1937,p.388.
[6]M.C.Jensen and W.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Jouran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4,No.3.October,1976.
[7]转引自托马斯·赖塞尔《企业和法人》,赵亮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8、99页。
[8]转引自托马斯·赖塞尔《企业和法人》,赵亮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4页。
[9]转引自托马斯·赖塞尔《企业和法人》,赵亮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4页。
[10]克洛德商波:《商法》,刘庆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4页。
[11]古田龙夫:《企业の法律概念の研究》,北京:法律文化社,1987年,第68-69页。
[12]古田龙夫:《企业の法律概念の研究》,北京:法律文化社,1987年,第70页。
[13]《俄罗斯民法典》,黄道秀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50页。
[14]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3页。
[15]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页。
[16]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104-105页。
[17]古田龙夫:《企业の法律概念の研究》,北京:法律文化社,1987年,第73页。
[18]卡尔斯腾·施密特:《商法学》第4章第1节,译者不详,转引自范健、王建平《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3页。
[19]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6页。
[20]迈克尔·詹森、威廉·麦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译者不详,载陈郁编《所有权、控制与激励》,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4页。
[21]该条这样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针对被害人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22]克洛德·商波:《商法》,刘庆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41-46页。
[2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9页。
[24]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页。
[25]Paolo Mota Pinto:《民法总论》,澳门翻译公司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第13页。
[26]参见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页。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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