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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 丛彦国 ]——(2012-8-28) / 已阅10286次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上诉权利的具体程序和完善的救济途径,这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信息、掩盖事实提供了借口。
    2.在股东诉讼方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诉讼程序的启动对于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主体资格的这种条件限制却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由此造成股东诉讼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较难实现。因此,在股东诉讼方面有必要取消主体资格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大股东起到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股东诉讼费用承担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股东诉讼的合法权益。
    3.实施中的程序性保障
    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的保障,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的执行与适用却缺少相关的配套规定,例如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与经理制度、监事会制度、股东权利的救济制度等方面还需要配套性的规定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之建立与完善并非是法律某个条文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问题,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通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来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毕竟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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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丛彦国(1982- ),男,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法学硕士,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法学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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