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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钓鱼式”执法看中国的行政法治

    [ 卢芬 ]——(2012-8-28) / 已阅10481次


    第六,“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针对绝大多数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用法定的执法手段,都能加以认定和处理。而不必采用诱惑的手段来取证和处理。简单地采用诱惑性手段来认定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不尽职尽责之嫌。行政机关如果尽职尽责,绝大多数行政违法案件的定案证据都能达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必采用诱惑性手段来取证。“钓鱼式”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掩盖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嫌疑。北京市开展打击“黑车”的“狂飙行动”,披露的—个数据是:正规的出租车是6万多辆,而“黑车”则达到7.2万辆。这对执法本身就是一个绝妙的讽刺。这就让我们不得不产生一种疑问:平时都干什么了,非等违法行为很严重了才打击?

    综上所述,“钓鱼式”行政执法对破获案件的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也不打算否定这一点。但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遵循理性、法治的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钓鱼式”行政执法是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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