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小虎 ]——(2012-8-27) / 已阅11526次
我认为,这样的评论未免过于片面。当前家庭的财产数量增加、家庭结构多元复杂,《婚姻法》解释(三)》侧重调整婚姻关系中两性财产问题恰是应实际所需。加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文本多与生活无切实联系,而判决却为当事人直接确认、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类似案情却截然不同的判决相较法律条文在公众舆论中往往要经受更大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三》正是出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司法权威的意图。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前者注重的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后者则在指导司法实践的同时,更多的担当着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婚姻法》已经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往往侧重于对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的保护。然而自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来,已经有三部司法解释相继颁布,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法律更迭过快反而是法制不健全之体现,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并当为其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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