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行政隶属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

    [ 唐湘凌 ]——(2012-7-15) / 已阅16086次

    (二)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三)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8、根据合同法保护和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8、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 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