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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

    [ 习文昭 ]——(2012-4-20) / 已阅9663次


    一般来说,检察监督的方式与针对的对象紧密关联。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命令及通知等法律文书,针对以此类形式出现的法院决定,抗诉能够作为检察机关一般的监督方式;但对于执行行为,抗诉就不宜适用。因此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为有不同的监督方式。因此,主张监督方式主要有抗诉、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和现场监督四种。1抗诉,对于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2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例如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告知法院执行部门有哪些行为不妥必须纠正;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执行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检察院依法予以查处,并可建议执行法院中止原案执行。3检察建议,对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导致不当结果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解决。4.现场监督。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过程是否违法,对现场监督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民事执行检察中检察机关的职权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法律应该赋予其一定的职权。根据检察监督的需要以及民事执行的独立运作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时应享有以下权力:一是调卷权。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记载了执行活动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要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必须通过审阅法院的卷宗来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否则监督就成为无本之木。因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权,法院应该积极配合和提供。二是调查取证权。通过调查取证,了解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执行裁定的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才能确定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搜查房屋有职务犯罪行为等,根据调查取证所确定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监督。因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行使执行监督权的检察院的级别

    在我国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一种上对下的监督。而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有学者指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这样既能保证由熟悉案情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有利于提高抗诉的效率,确保执行程序的高效性。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但可针对不同情况灵活确定管辖权,如对于执行中的抗诉案件和出具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案件,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参与。

    【结束语】

    “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世界各国从无到有的发展,也体现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从长远的眼光看,作为与检察机关、法院、当事人息息相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今后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中会日臻完善。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有赖于立法者、司法者以及理论研究者共同协力做深入细致的探讨。只要我们的立法、司法部门和理论工作者通力合作,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今天的很多探讨和设想明天就会变成现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将跨上一个新的台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将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公正、高效,使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充分保障并且及时有效地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大的作用。正如耶林所指出的:“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谭秋桂著:《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

    [3]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黄松有著:《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2册),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载《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7]黎蜀宁:《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8]俞玲华、赵建国、张国忠、宾辉:《论民事裁判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7期。

    [9]王振峰、刘京蒙:《民事执行权的构造与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10]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作者:峡江县人民法院 习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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