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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法律问题

    [ 张洪 ]——(2012-4-25) / 已阅8421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依据《营业税条例》条款理解其本意为
    1:残疾人免征营业税,但保险营销员中残疾人未免税
    2: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因为单位员工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者,保险营销员须缴纳营业税,所以保险营销员应当不是单位员工。在《营业税条例》中把保险营销员作为的是代理人。
    六:保险营销员体制在《个税法》《营业税法》中的不合理性
    从以上《个税法》、《营业税条例》中不难看出其自相矛盾的地方。保险代理人在《个税法》被作为员工缴纳个税;在《营业税条例》中被作为代理人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代理人就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员工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而保险营销员既没有作为员工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还要被扣缴个税;还要作为代理人缴纳营业税。在现行税法收缴中,保险营销员作为两重模糊身份,被双重征税——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要缴纳营业税,这对本来就收入不高、又不稳定的保险营销员极不公正。据报到,广东省政府在去年底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将保险营销员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对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保险营销员免征营业税,这一举措直接惠及广东省19万保险营销员群体,减轻了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压力。从广东省政府这一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已认识到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过重,或双重税赋的不合理,出台政策减轻营销员税负。这虽说对保险营销员有一些实惠,但仅仅是杯水车薪,在干渴的大地上吹过一丝凉风而已,还不能从营销员体制入手出台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体制的问题。
    七:保险营销员体制不合理性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保险营销员的定性不清,导致保险营销体制得不到根本的改变,使保险营销员这一职业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致使保险营销员收入低、不稳定、税赋重、无社会保障、社会地位低,保险营销员这一职业已完全没有一点吸引力。没有人愿意去传播这份责任和爱心。这一不合理的体制已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作坚决彻底的改变,才能让保险营销员这一职业受到广大老百姓的尊重,才能让保险真正为老百姓服好务,成为老百姓放心、喜爱的商品,才能救中国保险业于危难!

    参考文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② 中国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作者: 张 宏 (乐山五通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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