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晴 ]——(2012-4-5) / 已阅13856次
最后,夫妾之间主要还是主奴关系,因而法律等差更为悬殊。立法者对于婢妾的规定,并非要故意歧视某一群体,而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这种法律规定维护了男子在家族中的至高地位,而妻妾之间地位,交给家族自治。
婢妾作为第三等妾,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做礼品进行交易。作为家庭中夫妻的奴隶,她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当然,因为她们毕竟有机会较合法地接近男性主子,并且有希望替他生下少爷、小姐,因此,她们还残存着一线“扶为正室”、“子贵母荣”的幻想,故而,这种卑下的地位、屈辱的精神生活还被一些穷苦人家的闺女、未能近身的丫头们企羡。看来婢妾在当时的处境也不能算是悲惨的,大概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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