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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

    [ 韩长印 ]——(2012-2-23) / 已阅22572次

    [15]场所不同者,美国判例是由重整公司的托管人出面进行出售,江湖生态则是由子公司的管理人自行出售而已。
    [16]参见郑洋二《温氏重组“蓝田”梦断研讨会再冒火药味》,《证券日报》2011年5月30日。
    [17]有理由认为,美国的做法在管理人的决定权与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和听审权之间,划定了一个固定的界限;而我国的相关规定虽没有划定类似的界限,但对管理人的权限约束机制还是清晰可见的。
    [18]其他诸如子公司重整、母公司清算的情形则不复杂,因为母公司清算往往不能作为子公司重整的辅助条件。
    [19]尽管破产清算往往意味着破产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但一方面可能存在资产大于负债而因债务人资产变现性差、丧失清偿能力而破产的情形,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进行中不排除出现债务人资产升值的可能。此外还有子公司资产因为与母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存在利益彼此互补而增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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