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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诉讼时效成立的基础

    [ 余秀才 ]——(2012-1-4) / 已阅18408次


    ,站在财产权人的立场看,会发现,所谓债权,就是他人占有着自己财产,而自

    己基于财产权人,享有要求他人返还的权利,这种权利即债权。故笔者认为,债

    权可被占有,此类占有属笔者所说之他人占有,使财产权人和占有人发生分离,

    且此分离为必须,系债权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一旦此分离消失,即意味着财

    产权人收回了债权(或抛弃了该债权),债即随之消灭。
    (四)占有的进一步细分
    根据排列组合,又可以将上述两种占有分类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种:
    1、自己进行的直接实现占有,如自己穿在身的脱衣服。
    2、他人持有的直接现实占有,如购物后请三轮车运送、请人肩挑手提,而

    自己紧随运送者一起走之情形。
    3、自己进行的观念占有,如摆放在自己家里的财物。
    4、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观念占有,如借用、租用,此时,对于财产权人

    而言,相信其绝对认为财产权归属于其。

    通过前面论述,可知前三种占有仅适用于物权,无法适用于债权,如有人侵

    犯权利人财产权,则构成盗窃、抢劫等侵权行为,权利人极易警惕、发现并采取

    措施。第4种方式最危险,依笔者看,不仅适用于物权,还适用于债权,且关于

    所涉财产权归属往往仅权利人和义务人知晓,最糟糕的是在权利人观念中还一直

    都认为自己是财产所有者,很多时候义务人口头上也承认该归属,这样,权利人

    就如温水煮青蛙般慢慢地失去抵抗力,最终超过时效。
    三、抛弃的分类和认定
    出于本文论证需要,笔者将抛弃分为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两种。所谓明示抛

    弃,是指当众明确表示抛弃财产的行为。所谓默示抛弃,又可称为推定抛弃,即

    根据财产权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可推定其抛弃,故抛弃可是作为,也可是不

    作为。如将财物弃于垃圾筒、垃圾场或随手扔在大街上,均可根据其作为之行为

    推定为抛弃;而比如你坐在火车站长凳上候车,将刚喝完水的矿泉水瓶放在身边

    的凳子上,一拣垃圾者当着你的面,且未有任何征求你意见的意思表示而将瓶子

    拿走,你亲眼看着他公然拿走而未表示异议,则可视为你抛弃该矿泉水瓶的财产

    权,此即不作为的推定抛弃。笔者进一步将不作为的推定抛弃分为现时的不作为

    推定抛弃和时效的不作为推定抛弃,前面所说的矿泉水瓶的例子就是现时的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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