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毅 ]——(2011-12-29) / 已阅19125次
[8] 在这一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无疑是熊文钊教授的《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冠以“宪政研究”的名,书中关于宪政理论乃至宪法文本的有关探讨仍显薄弱。
[9] 前引1,第10页。
[10] 前引1,第10页。
[11] 周振超:《当代中国政府“条块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2] 事实上,宪法文本中只是明确指出了后两类地方类型,而第一种类型是笔者为论述方便而对除了后两种类型外的其他地方类型所作的统一称呼。这种处理在学界中亦属常见,参见张千帆:《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13] 吕宁:《宪法功能刍论》,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34页。
[14] 刘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的理性归位——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视角》,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506页。
[15] 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16] 有学者根据《宪法》第89条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表格分析的结果对这种央地权力“分而不分”同构化的现象给出了生动的注脚。参见张志红:《当代中国政府纵向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17] 这是指各种法规范的属性具有同构性,就很容易形成一个规范缺陷环环紧扣的法律规制漏洞,无法有效防治权利或权力的滥用,导致潜在危险(hazards)变成现实的损失(losses),造成部分法制价值的流失和法治目标的落空。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页。
[18] 对于此,熊文钊教授从事权划分的角度提出了翔实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参见前引8,第162-169页。
[19] 典型的例子是1947年颁布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参见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20] 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位,我国中央与地方纠纷的解决模式当以“协商”为宜,但遗憾的是,虽然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的论述中对此多有提及,但却至今仍无法摆脱在现行宪法文本中难觅明确依据的尴尬。参见郑毅:《浅议中央与地方纠纷之协商解决模式》,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2期,第25-26页。
[21]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宪法层面的规范缺失也导致时下正如火如荼施行的“对口支援”政策遭遇了一定的法理困境,参见郑毅:《法制背景下的对口援疆——以府际关系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41页。
[22]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2页。
[23] 前引1,第10页。
[24] 详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第12页。
[2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2页。
[26] 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9期,第19页。
[27] 参见郑毅:《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从界定准违宪责任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第6页。
[28] 前引7,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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