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勇 ]——(2011-9-2) / 已阅14545次
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规定的原则,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房屋,在离婚时,原则上应照顾生活困难一方及女方,而非首先考虑“有钱一方”(即谁出的资、谁交的首付)。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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