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齐富 ]——(2003-1-29) / 已阅69038次
建立宪法救济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们应当建立宪法救济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得到救济,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宪法诉讼的途径或依据
应当在宪法第33条中再增设一款,明确规制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通过宪法诉讼得到救济。(17)
(二)宪法诉讼的机关
应当另行设置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平行并列,即在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法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可在设立普通中院地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派出法庭,直接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两级宪法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派出法庭对地方宪法法院负责,不受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和干预,在人事和财政上应由中央直独立。
(三)宪法诉讼的管辖和审级
宪法法院的管辖,比照普通法院应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审级应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
1、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部门法无能保护,从而无法获得救济的。
2、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的直接违宪行为。
3、各级党委的违宪行为,尤其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各种违宪行为。
4、对于一个案件因部门法规定不一,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也应通过宪法诉讼,根据宪政精神和宪法所赋予的直接效力来解决。
(五)对违宪行为以经济制裁和政治制裁为主要手段。(18)
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在张扬法治理念下,与国际人权保障潮流的一次接轨。
注释:
【1】(法)《人权宣言》第2条
【2】(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50页,康德著
【3】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1卷、第71页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第125页
【5】(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8页
【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73页
【7】(法)《人权宣言》第2条
【8】(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75页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33页
【10】(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7页
【1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8页
【1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第25页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154页
【14】董 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1998年第3期《比较法学》
【15】董 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1998年第3期《比较法学》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上册,第33页
【17】周永坤:《论宪法基本的直接效力》1997年1期《中国法学》
【18】杨合理:《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1997年第6期《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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