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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戚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

    [ 戚谦 ]——(2011-2-21) / 已阅30279次


    三、董事会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第46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


    四、董事会的职权

    (一)有限公司(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制定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二)股份公司(第109条第4款)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戚谦律师提示:

    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2、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冲突。

    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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