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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

    [ 钟建林 ]——(2010-12-14) / 已阅16941次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在二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某一次性归还赵某某借款22万元;二、此后双方不得再发生任何经济、感情上的纠纷,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因分析】
      上述五个真实的案例,三个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均与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有关。其中:
    刑事案例一中,张某和李某存在恋爱关系。因三角恋情,张某激动之下将第三方王某某刺伤,由此获刑六个月。
      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郑某系恋爱关系,且已同居。由于对郑某提出分手不满,蓄意报复,到郑某的住处将郑某刺伤。赵某某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并赔偿郑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刑事案例三中,刘和媛存在恋爱关系。刘因感到被媛瞧不起,失去了所谓的男人尊严,竟然失去理智将女友杀死,自己则自杀未成。如此不理性的行为,害人又害己。等待着刘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事案例一中,钱某某和姜某某自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以备结婚,各登记50%的所有权份额。在双方分手后,钱某某竟然要求将房屋全部确认为钱某某一人所有。
    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在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情况下,双方就以往资金往来进行对账,确认为借贷关系。赵某某要求王某某还款,王某某则要求赵某某不再干扰她的正常生活。双方为此协商不成形成诉讼。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调解才解决纠纷。
      上述案件,都真实地发生在当事人的恋爱或同居关系中,可见案中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是不和谐的。不和谐的恋爱关系,致使当事人有的遭受人身伤害,有的面临牢狱之灾,有的即便只是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但正常的生活亦因此而难得安宁。
      为什么本来应该和谐美好的恋爱关系会发生让人心痛的法律纠纷?
      我们认为,上述案件的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良的心理因素。刑事案例一中的张某,有着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求恋人围着自己转,听自己的话,为自己服务,迎合自己的性格需要,而不顾对方的需求、兴趣、爱好和价值追求,容易误解恋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恋人自主的择偶决定不懂得尊重,更容不得恋人选择别人。刑事案例三中的刘,则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不能自拔,以至于走火入魔,害人又害己。
      2、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否开始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一生,都是恋爱对象自主的权利。和谐的恋爱关系,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对于恋人郑某作出的分手决定,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更不懂得尊重,居然心怀不满以刀相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3、法治观念不强,物质欲望至上。恋爱,原本属于一种纯感情的行为。但在走向婚姻的预备途中,恋爱中的男女又经常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但有的当事人不能以法律的基本精神约束自己的行为,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物质欲望,而不顾及恋爱对象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例一中,钱某某和姜某某同居生活多年,共同筹资购房以备结婚。购房过程以及最后的房屋权属登记都显示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但钱某某在分手后居然起诉要求确认全部房屋归钱某某一人所有。这样的要求一方面不顾双方曾经共同购房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根本不尊重姜某某应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对女方姜某某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钱某某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否定。
      4、恋爱关系中财产关系不明晰。应该说,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恋爱双方,应该充分认识到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不宜因为存在感情关系,就不考虑财产关系的明晰。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在同居生活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但都没有明确资金往来的性质、数额以及处理方式,直到分手后才明确双方的资金往来按借贷关系处理。如此纠纷虽经法院裁判处理,但双方均为此付出了不少的精力和代价。

      【对策和建议】
      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不利于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走向和谐的婚姻殿堂,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预防和避免。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应当坚决地加以道德舆论谴责和法律惩罚。司法机关在对人身暴力行为依法惩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同类案件进行整理统计,深入研究,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并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伸张正义,弘扬法治,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关于如何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以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对恋爱关系中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坚决的刑事制裁。
      (2)在处理涉及恋爱关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尚不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也应参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精神,对“家庭暴力”概念作扩大解释,将恋爱关系中尤其是恋爱不成分手时的人身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制裁加害方,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以此积极预防和制止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2、加强民事法律精神的宣传普及,引导恋爱关系当事人合法理性地处理好恋爱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民事法律关乎人民群众的柴米油盐,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事法律的精髓在于当事人之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清晰和对等,在于对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核心的民法精神的坚守。在男女恋爱关系中,但凡财产问题,一般存在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处理起来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这就需要加强民法精神的宣传普及,引导青年男女养成权利义务对等意识、证据保全意识、不滥用权利的意识等,积极有效地预防恋爱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
      3、加强大众心理教育,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心态,消除各种不良心理因素对和谐恋爱关系的消极影响。
    很多恋爱中的法律纠纷是不良的心理因素引发的,这些不良心理主要有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求全心理、自卑心理、从众心理、男权心理、迷信心理等。为此,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合力加强大众心理教育,促使整个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社会心理,将各种不良心理对恋爱关系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每一个恋爱中的男女,则要有意识地对自己进行心理调适,自觉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正确面对恋爱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问题,不要让不良的心理影响自己对恋爱及相关事务的正确判断和果断处理。
      4、注意掌握一些避免恋爱纠纷升级成法律纠纷的经验技巧。
      (1)恋爱中要多注重感情交流,多追求人生理想、价值取向方面的认同,多强调性格上是否配合默契,少考虑对身份、名誉和地位的追求,尤其是尽量不要发生财产上的往来。如果在恋爱活动中非要发生某项公共开支不可,也宜采取AA制,从而避免感情交流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矛盾,变味走样。
      (2)恋爱中尽量不要未婚同居。因为一旦同居生活,就会要考虑柴米油盐,势必会产生一些财产上的问题。而基于同居生活引发的财产纠纷,处理起来往往都会比较麻烦。
      (3)处理恋爱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主。因为当事人最熟悉纠纷的原委,只要双方冷静,是不难解决的。
      (4)要有诚意。不管恋爱结局如何,都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只有这样,才能在协商调解中冲破障碍,求同存异,妥善解决争议问题。
      (5)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恋爱纠纷中双方要多作自我批评,防止加剧感情裂痕,避免铸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6)涉及到中断恋爱关系,尤其要持慎重态度。在感情好的时候,要看到对方的短处;在发生感情裂痕的时候,要想到对方的长处。要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不要人为地制造或加大裂痕。在双方感情矛盾中,有过错的一方要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如果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持要中断恋爱关系,另一方也要面对现实,为了今后的长久幸福,要果断地中断恋爱关系。
      (7)对于中断恋爱关系的,要处理好善后事宜。
      A、对方寄来的恋爱书信,尽可能退还对方。一则可以防止睹物思人,二则可使对方去掉心病,三则以后再寻找恋人时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B、互赠的礼品,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法律规定,一般不要索还,但是贵重物品,以提出中断关系的受赠方主动退还为好。因为赠与珍贵礼品是以存在恋爱关系为前提的,一旦中断恋爱关系,赠与的前提已不存在,不能让失恋的一方在承受失恋的沉重打击之后,再蒙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外,如此规则亦可防止个别人以恋爱为名骗取钱财。


    作者单位:湖南省XX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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