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1-29) / 已阅12335次
5、合法性优于客观性⑩
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一些不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尽管系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也不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成为“违法证据排除”的逻辑起点。
四、法官思维的原则
法官思维的规则不能穷尽法官思维应当遵循的一切要素,因此,需要一定思维的原则来“拾遗补漏”。笔者认为,法官思维的原则如下:
1、维护法律秩序,兼顾政治和经济秩序
没有独立于政治的法律,也没有独立于政治的司法。人民法官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秩序的范畴,保障平等合理却是政治、经济秩序的范畴。
2、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律的本质是社会规范,其与其他社会规范并无必然的冲突,但基于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其他社会规范的不确定性,法官依法裁判的结果与社会期盼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大相径庭。法律不排斥道德,也不排斥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因此,客观上,每一司法结果皆包含对社会伦理和社会心理的兼顾或照顾,也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08年,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指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是判决死刑的依据之一”直接地支持了上述论断。
3、个案平衡符合正确的价值取向
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即司法的结果,每一个司法结果都是对个案的平衡,平衡的程度决定公正的程度;每一个司法结果都体现一种价值取向:或正义优于自由、或自由优于秩序、或法主德辅、或德法并重……实现个案的公正仅为司法的初级层次的功能,司法深层次的功能是“以价值取向教育和指引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这个意愿上讲,个案平衡应当符合正确的价值取向。
可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法官的思维在横向上的多要素考量和纵向上的多逻辑性特征,法官仅具有正确的法律思维不足以正确处理案件。胜任人民法官,不仅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能力,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正确的政治思维、科学的经济考量和正确的经济思维。
论文独创性申明
作者郑重申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尽我们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特此申明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胡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释】:
①张建伟著《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网址:www.studa.net,2010年9月1o日访问。
②张建伟著《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网址:www.studa.net,2010年9月1o日访问。
③《百度百科•百科名片》,baike.baidu.com,2010年9月12日访问。
④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8页。
⑤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7页。
⑥[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
⑦⑧⑨⑩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讲座纪要》,载《雅典学园》,网址:www.yadian.cc,2010年9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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