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议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 王胜宇 ]——(2010-11-21) / 已阅12723次

    浅议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王胜宇


      如何看待过去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这段历史,一直是日本与它的亚洲邻国长期存在对立与分歧的问题,也是影响日本在亚太地区发挥与其经济大国地位相符合的政治作用的最大障碍。就中日关系而言,历史问题一直是影响两国建立互相信任关系的最大障碍之一。而“慰安妇”问题,就是日本政府长期不能面对的历史问题之一。即使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日本政府应承担“慰安妇”的赔偿责任,并纠正错误的历史教育的情况下,日本政府竟然设立“亚洲妇女国民基金”来试图掩饰自己的罪行。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诸如“慰安妇”此类的历史问题因为日本政府一种置身事外的态度始终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也始终不能成为历史。现正值胡锦涛主席访日两国关系“暖春”之际,从国际法角度去审视这一问题,可最终确定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使其为那段历史中受到伤害的特殊群体进行应尽的赔偿,促使中日友好关系长足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慰安妇”对日本政府进行赔偿诉讼的国际背景及现状
      在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宣言中认定,“慰安妇”制度为“日本政府和军队在战前、战时的殖民地和占领地实施的‘慰安妇’制度是军事性奴隶制度,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犯,也是20世纪有组织、有计划、最残暴的战时性暴力犯罪”。 而我国是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现在“慰安妇”问题存在着两大特点:第一是地域上的分布具广泛性,日军慰安所遍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和台湾等地。第二,是受害群体的不可逆性消亡。日军在中国占领地区普遍地设立了慰安所,至少有20万中国妇女先后被逼迫沦为日军的性奴隶,在20多万名“慰安妇”中能够在战争中幸存的并不多,战后中国慰安妇研究中心寻找到100多名的原“慰安妇”在近几年都陆续去世。因为日本政府侵华战争的野心,因为日军惨无人道的暴行,使中国无辜的妇女成为“慰安妇”饱受痛苦的屈辱。前面分析的两个特点,使“慰安妇”个体在日本法院的诉讼案件具有群体性的代表意义,而能够获得支持的诉讼判决对于为数不多的“慰安妇”存活者来说是莫大的安慰——她们不怕死,就怕等不到道歉的死亡。
    此类案件的国际背景
      90年代初韩国原“慰安妇”率先诉诸日本法院,状告日本政府。1995年8月7日,李秀梅等中国原“慰安妇”第一次状告日本政府。1996年2月23日,郭翠喜等中国原“慰安妇”再度状告日本政府。1999年7月14日,中国台湾地区的高宝珠等5名原“慰安妇”也在东京地方法院状告日本政府。由此至今不断有中国慰安妇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历史,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大量的有关研究资料表明从90年代开始出现诸多关于“慰安妇”的诉讼案件且不仅限于中国地区,这和一定的国际背景密不可分:
      1、国际社会对于日本战争责任的相关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由于东京审判的档案在70年代后期开始解密,美国不停干涉左右的东京审判中被有意掩盖了的日军在侵略战争中违背国际公约进行生物战和化学战的行为,在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而被揭露了出来(当时美国处于自身利益,即便已经对日军的这些行为进行了调查也收集了一定的证据,仍然将揭露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压制了下来)。而对这些问题的重新追究,基本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直到90年代初才有了重大的突破,揭露了战后对日本审判的不彻底,在日本社会产生了影响。在这些大形势的发展及推动下,对于日本政府战争责任的追究越来越深入强烈。
      2、各国的国家主权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明显的强化
      在东西方冷战的局面下,有些国家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不得不考虑来自美国的经济援助,所以容忍了美国对日本的包庇。在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在国际社会趋向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战争被害国的权利意识高涨,被害国政府对被害者作为个人向日本方面提出赔偿要求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战争受害者个人向加害国直接要求赔偿,当今已经趋于成为国际习惯法。
      3、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日本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带来战争赔偿新局面  
      国际社会以慰安妇问题为突破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众多决议:1993年8月,废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提交的《关于对人权及基本自由重大侵害的恢复、补偿、康复的权利的研究》;1995年7月1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第47次会议上作《军队慰安妇问题的报告》[ ] 都明确应承担战争责任且对慰安妇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赔偿。这些官方决议都直指日本政府在战后对慰安妇应付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且严肃指责了日本政府推卸责任,不积极面对历史的态度。正是这些行动对被害人的人权意识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而慰安妇这一群体在人权意识的觉醒下,即使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她们也勇敢地站出来为获得自身的权益进行艰难的“斗争”。
      在日本国内出现了建立在和平运动基础上的市民团体把提高日本在亚洲及世界国际地位的问题与对战争责任的认识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日本应通过对战争的反省,在恢复亚洲的战争被害国信赖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关系。1994年10月,日本进步律师成立“中国战争受害人调查团” 联合日本国内有良知的数百名律师,对慰安妇等战争责任问题为中心组成若干小组,与中国的战争受害人取得联络并进行跟踪调查,为诉讼争取了众多有利因素。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